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房产未登记会有什么麻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6:39

房产未挂号会有什么费事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郯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三项为“婚后一起购买单位房改房一位归被告肖某一切,房子折价15000元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前支交给原告王某,房子过户需求的费用由被告肖某承当”。现实上,肖某和该案原告至今仍未到房产挂号部分处理改变手续,肖某也既未到法院恳求强制履行,也未按照调解书的该条约好支交给王某房子折价款(及费)。
2011年2月28日,刘某以肖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具状申述,以肖某2010年10月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刘某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肖某、王某帮忙刘某处理高楼生意过户手续。
原告刘某主张该案中肖某因法院判定获得产权,能够转让,且以为该案可适用;被告肖某认同原告刘某的主张;第三人以为该案被告已损失恳求法院强制履行的权力,且本案不适用物权法,即便适用物权法,被告肖某因对该不动产不得处置。
案子处理过程中,原告提交法庭的依据是原被告所签定《房子生意协议》及被告和第三人的法庭《调解书》,被告无依据,第三人向法庭提交反诬产权证。经庭审查明,被告与第三人未处理房子过户挂号手续,被告也未恳求法院履行,并已过恳求一年的时效。后原告撤诉。
关于该房产的权属-----按照2008年4月1日前《》恳求履行期限为一年的规则,2007年3月21日后,被告已对该调解书失去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的权力。依据《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方法》(该方法自2008年7月1日起为《房子挂号方法》替代而失效)第五条的规则(房子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子一切权并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的仅有合法凭据),第三人是涉案房产的仅有具有一切权并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的人。《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收效,该法并无溯及力。综上所述,第三人至今仍是涉案房产仅有的合法一切者。
关于物权法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是关于物权“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的一般规则;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对法令文书、继承、合法新建房产的物权做了规则“导致物权建立、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自----等收效时发收效能。”这是优先于第九条的破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则“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则享有不动产品权的,处置该物权时,按照法令规则需求处理挂号的,未经挂号,不发作物权效能。”这说明不动产品权的建立一般应依据挂号收效的准则,而收效法令文书、新建、继承的不动产则自行为完结时获得物权,但在未处理挂号时其处置行为是受限制的,不发作物权的处置权能,关于受让者来讲也不能发作物权的追及权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是关于物权“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的一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导致物权建立、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自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收效时发收效能。”这是优先于第九条的破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则“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则享有不动产品权的,处置该物权时,按照法令规则需求处理挂号的,未经挂号,不发作物权效能。”这是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则的限制性规则。
1、民事诉状原告:刘某;
被告:肖某;
第三人:王某。
诉讼恳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帮忙原告处理高楼过户手续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现实和理由:2006年3月份,被告与其妻(第三人)因爱情不好,家中坐落郯城县路☆☆号高楼一栋判归被告一切。后被告将该栋高楼转让给我,另买住宅。其时,我考虑被告转让给我的高楼、环境、方位好,我与被告洽谈,以六万元的价格转让(协议书附后),我搬进该楼后,屡次要求被告帮忙我处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却以第三人不配合为由,拒不帮忙我处理房子过户手续。被告与第三人严峻危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以我国相关法令规则,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为我处理转让高楼过户手续,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2、第三人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王某。系本案第三人。
辩论人因刘某所提房产生意纠纷案提出提出如下:
被辩论人刘某针对辩论人所提诉讼恳求无现实和法令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首要理由是:被辩论人刘某和被辩论人肖某签定的涉案房产生意协议对辩论人来说是无效的,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第三人也无法令和现实依据。
(一)、从法令上来讲,辩论人至今仍为涉案房产的仅有合法一切者。
涉案房产的挂号一切人为辩论人,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郯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三项为“婚后一起购买单位房改房一位归被告肖某一切,房子折价15000元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前支交给原告,房子过户需求的费用由被告承当”。现实上,被辩论人肖某和辩论人至今仍未到房产挂号部分处理改变手续,被辩论人肖某也既未到法院恳求强制履行,也未按照调解书的该条约好支交给辩论人房子折价款(及子女)。按照2008年4月1日前《民事诉讼法》恳求履行期限为一年的规则,2007年3月21日后,被辩论人肖某已对该调解书失去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的权力。依据《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方法》(该方法自2008年7月1日起为《房子挂号方法》替代而失效)第五条的规则(房子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子一切权并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的仅有合法凭据),辩论人是涉案房产的仅有具有一切权并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的人。《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收效,该法并无溯及力。综上所述,辩论人至今仍是涉案房产仅有的合法一切者。
(二)、被辩论人对涉案房产的转让行为关于辩论人来说是无效的。
辩论人至今仍是涉案房产仅有的合法一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力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的规则(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的;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的规则,被辩论人肖某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溯及力,被辩论人肖某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也不发作物权转让的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是关于物权“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的一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导致物权建立、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自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收效时发收效能。”这是优先于第九条的破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则“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则享有不动产品权的,处置该物权时,按照法令规则需求处理挂号的,未经挂号,不发作物权效能。”这是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则的限制性规则,亦即未经挂号的不动产品权不得处置,这与“不动产品权挂号收效”准则、“不动产司法确权”准则彼此弥补、联接、一致。处置权本是物权的权能之一,即便《物权法》有溯及力的话,依据以上三十一条的规则以及本案被辩论人肖某至今未被挂号为涉案房产(不动产)产权人的现实,被辩论人肖某处置涉案房产的行为亦不发作物权(处置权)效能,其处置(行使物权)行为是无效的。假如贵院确定被辩论人肖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有用,这必然与“不动产品权挂号收效”准则相悖。
另一方面,即便涉案两被辩论人所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有用,因为被辩论人肖某对涉案《民事调解书》已损失向法院恳求履行强制履行要求辩论人帮忙其过户的权力,那么作为因《房子生意合同》的签定而继承肖某权力的被辩论人刘某何来要求辩论人帮忙过户的权力呢?背工的权力不能逾越其前手的权力。
(四)、对本案的处理主张。
两被辩论人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尽管关于辩论人是无效的,但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的规则,该协议在两被辩论人之间自合同成立起收效,被辩论人肖某因履约不能应向被辩论人肖立成承当违约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