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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发货方交付货物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0:13
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发货方交给货品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是否已超越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则:“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时刻付出价款。对付出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一起付出”。第六十一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买卖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对何时付出货款没有清晰约好,应当依照上述规则确认付款实行期限。假如发货人不能证明还有约好或许依照买卖习气交货后付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定诉讼时效从交货的次日起核算,如过了两年才追收货款就超越了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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