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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及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23:43
一、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报案、指控、告发和自首的资料,应当依照统辖规模,敏捷进行检查,以为有犯罪事实需求追查刑事职责的时分;应当立案;以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许犯罪事实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职责的时分,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诉指控人。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请求复议。
二、人民查看院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办的案子而不立案侦办的,或许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办的案子而不立案侦办,向人民查看院提出的,人民查看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查看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三、人民查看院决议对案子立案侦办的,应当制造立案决议书。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端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子都必须通过的法定阶段,是法令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查看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四、人民查看院决议不予立案的,假如是被害人指控的,应当制造不立案告诉书,写明案由和案子来历、决议不立案的原因和法令依据,由侦办部分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指控人,一起奉告本院指控申诉查看部分。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在收到不立案告诉书后十日以内请求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查看院指控申诉查看部分处理,并在收到复议请求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议。
人民查看院关于未构成犯罪,决议不予立案,但需求追查党纪、政纪职责的被告发人,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五、人民查看院决议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依照本规矩第七十九条规则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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