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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侵犯知识产权会坐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0:46
如今各企业、商家都越来越注重商标这个东西。我们也发现市场上有些商标十分附近,简单混杂,那么近似商标侵略知识产权会坐牢吗?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不一定,视具体状况而定。
商标近似不一定就侵权。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商标近似的判别规范与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近似规范不一样,有的商标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判别为近似商标无疑,但在侵权诉讼中就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红河”(在先商标)与“红河红”(在后商标)商标侵权案子中,一审、二审判定“红河红”商标持有人补偿“红河”商标持有人丢失1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为,“红河”商标没有实践发挥辨认效果,“红河红”商标因实践运用取得较强的显着性,二者不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依法驳回“红河”商标持有人的悉数诉讼请求。
一、几种商标的判别规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案子,笔者谈一下几种注册商标近似的判别规矩。
1、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别
文字商标一般包含中文文字、外文文字、汉语拼音等,文字的字形、读音、意义是文字商标的显着特征,因而,判别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侧重考虑这几个方面。归于下列景象之一起足以形成相关大众的混杂、误认的,能够确定为近似商标:(1)字形近似的;(2)字形不同但读音、意义相同的;(3)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意义的;(4)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认意义但摆放次序相同的;或许尽管摆放次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5)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意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摆放次序相同,或许尽管摆放次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的等[8]。
因为我国的通用言语是中文,所以,关于中文的近似应当侧重于读音、文字及意义是否相同,字体、字形往往不是比对要点,而关于外文或拼音商标,尤其是臆造词组等,因为社会大众往往不能记住悉数字母组合,而关于字形往往有比较深入的形象,所以关于外文商标应当侧重比对字体、字形的结合体。
别的,在注册商标前后加上起润饰效果的形容词或许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着性较弱的文字,或许加上某些表明产品生产、出售或运用场所的文字,或许是加上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文字等,如“润泽玉兰油”、“上海养生堂”等,应当确定为与注册商标近似。在这类侵权案子中,增加的部分往往字体较小,或许字体差异显着,但即便字体字号完全相同,该增加部分也不具有显着性,最具显着性的依然是注册商标。
2、图形商标的近似判别
图形商标多选用各种动物、植物的外形、几何图形以及自然风景、名胜古迹、前史人物造型等,其构成要素首要是点、线、面、颜色,这些要素的有机组合构成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不同,不能经过呼叫方法认知和传达,只能经过视觉方法感知,特色是比较直观,艺术性强,赋有感染力,而且不受言语的约束,因而,判别图形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侧重考虑二者在视觉感知上的效果。
判别图形商标是否近似,首要要看全体效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有不同之处,但给相关大众的全体形象根本共同的;或许两图形较小,相关大众运用一般留意程度不易辨认其构图、规划的,只需两图形全体外观近似,即可确定为近似商标。假如两图形构图、规划近似,即便颜色或许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确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假如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规划均不同的,则不该确定为近似商标[9]。
其次,要看图形的主体部分及颜色是否近似。图形之所以给人以美感,在于其构图和颜色的掌握,所以,图形中的主体部分和颜色往往是最吸引人留意力的,假如该部分相同或许构图、颜色近似,应当确定为商标近似。如某商标以千岛湖的一幅相片作为商标的图画,首要部分为蓝天白云、山、水,而某被控侵权商标相同以蓝天白云、山、水为构图,两图形尽管细节部分不相同,但构成要素及颜色、构图份额等根本相同,能够确定为近似商标。
3、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近似的判别
将中文、外文(拼音)、图形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的商标,被称为“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最常见的方法是图文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的特色是:不光具有了文字商标便于辨认与称谓的特色,一起也具有了图形商标的形象生动、赋有美感等特色,使其内容愈加深化,也就愈加具有感染力。
判别组合商标是否近似,首要也应当考虑到全体布局,即文字和图形的组合给人的全体形象,包含图形和文字的摆放方位、字体、图形的构图、颜色等。
其次,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杰出要素即要部要素,要考虑该商标的显着性的表现方法。因为图形商标不能经过呼叫方法认知和传达,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以文字为主,例如前文所述长城商标。但也有商标是以图形为主的,如旺旺商标的娃娃图。假如被控侵权商标尽管全体与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但该商标的显着部分与注册商标近似,或许与注册商标的显着部分近似的,也应当确定为商标近似。
但假如被控侵权商标的图形为本产品常用图画,或许首要起装修、布景效果而在商标中显着性较弱,尽管图形与注册商标近似,但全体意义、呼叫或许外观差异显着,不易使相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服务的来历发生误认,也不该当确定为近似。
二、在判别商标近似中应当留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注册商标的比对依据。因为我国商标法维护的是注册商标,而且规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所以,在比对时,应当以权力人核准注册的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不能用权力人商标的实践运用形状进行比对。
2、将权力人的组合商标切割运用或将权力人数个注册商标组合起来运用的状况。(1)对将组合商标的各部别离离运用在产品或包装的各个不同部位的状况,应当用组合商标与在不同部位运用的各个标志别离进行比对,不能将权力人的组合商标拆开来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在比对时应考虑各部分标志的运用部位、相关大众对其留意程度以及是否以为是商标的运用等状况。假如作为商标运用的标志是组合商标的首要部分,相关大众对组合商标的全体形象首要来历于该标志,这种运用足以形成相关大众混杂、误认的,应确定两者近似;不然不宜确定为近似。(2)对将权力人数个注册商标组合起来运用在自己产品上的状况,因为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在一起的摆放方法有多种,权力人未将其组合方法注册为商标的,不能将权力人的多个商标组合起来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应当将权力人的各个注册商标别离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别是否近似。
3、被控侵权商标为数个商标的组合,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判别。司法实践中,不乏侵权者别离注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英文(拼音)商标,然后组合在一起运用,或许将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组合运用。通常状况下,单个商标的运用,不会形成相关大众的混杂和误认,但组合在一起运用,采纳特别的摆放方法,往往就会发生与注册商标附近似的成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力抵触的民事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别人超出核定产品的规模或许以改动显着特征、拆分、组合等方法运用的注册商标,这种景象归于商标的不规范运用,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人的片面歹意,采纳比较广泛的规范来确定是否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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