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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1:22
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问题横跨承继法和公司法两大范畴,既触及股东及承继人权益的维护,又触及有限职责公司人合性的保持,是一个较为杂乱的问题。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门槛,并且该法一起答应自然人建立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这关于众多想建立公司却由于门槛过高而停步的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喜讯。加之近几年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然人出资兴办公司的热心空前高涨,与此一起,也引发了不少社会对立,首要会集在股权承继方面。但是,我国仅在《公司法》第76条中必定了股权可以承继,至于怎么承继这一股权,我国法令却没有较为明晰的规矩。这明显不可以处理实际社会中的股权承继胶葛问题,鉴于这一实际状况,很有必要对股权承继问题特别是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承继问题进行研讨评论,以期对处理这一难题有所协助。
一、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的根本理论
有限职责公司是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经济组织,也在股份公司和无限公司中寻求着自己的职责承当。某种含义上来说,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持有者的逝世然后发作的承继,也看作是公司存续期所发作的民事法令行为。我国民法依照权力所表现的利益不同将民事权力分为产业权与人身权。因而股权不能简略的划入产业权或人身权中。由于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的这种人资两合性特色导致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能否被承继一直是学界研讨股权承继的焦点。
由于股权是一种以产业性为主导的兼具非产业性的权力特色,股权的非产业性成为股权是否可以作为承继法中一般供认的客体的最大妨碍,也值得花大精力去沉思与评论。股权具有产业性,又非人身权,股权的非产业性权力的行使是为了更好的完结产业性权力,因而,股权完全契合承继客体的特征,可以被承继。
二、有限职责公司股权的概述
(一)有限职责公司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当时公司法理论中,对股权概念的界定议论纷纷,有的称“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力。”有的称“股权是依据股东方位而可对公司建议的权力。”还有的认为“股权,是指股东依据股东资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规章的规矩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产业为中心的权力。”等。
依据上述观念,结合《公司法》第四条对股权的概括性规矩,笔者认为,股权是股东权力的简称,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而享有的“财物收益、参加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处理者的权力。从股权的含义看,股权具有产业特色并且具有内容多样性的特征。依据《公司法》72条的规矩,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由此可见,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征。该条一起又规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但公司规章对此作出其它约束性规矩时,应当从其规矩。这是股权转让的受约束性在公司法中的详细表现。
(二)股权的性质
关于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性质的界定是正确处理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能否被承继及其他相关法令问题最重要的条件。现在,法学界关于股权性质首要有一切权说、债务说、社员权说、身份权说、独立民事权力说等,笔者在此做一扼要概说。
1.一切权说
王利民教授认为“一切权的二重结构并不损坏“一物一权”规矩,也并不意味着国家一切权的损失。”
2.债务说
该说认为,股权的本质为民法中的债务,股东与公司的联系是债务人与债务人的联系 。
3.社员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为民事权力中社员权的一种类型。
4.独立民事权力说
该说认为,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务,而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民事权力,在民事权力体系上处于和物权、债务并排的方位。
听讼小编认为,股权作为一种权力,首先是一种私权,股东的首要意图是获取个人利益,而参加公司事务处理行使表决权是完结其意图的一种手法。一起股权仍是一种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力。股权作为一种归纳的详细权力,不只兼有产业性和身份性,并且兼有恳求性和分配性。因而股权既非债务也非物权,更不是社员权,而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的民事权力。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股权的性质并没有共同的说法。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文化传统、法制布景和言语习气等方面的差异,其立法规矩也不尽相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也造成了股权承继问题的杂乱化,各国对股权承继问题的法令规矩也存在不同。
三、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的立法状况
(一)国外关于股权承继准则的规矩
1.德国
《德国有限职责公司法》第15条第2项规矩:“股份可以出让和承继”,第3项规矩:“公司合同可以对转让股份附加其他条件,特别可以规矩转让须经公司赞同”。除此之外,该法没有对股份承继人行使股东权力做出约束。依据该法第17条第1项和第2项规矩,假如公司规章没有对股份切割进行规矩,那么承继股份时对股份的切割有必要获得其他股东的赞同。但是,由股东决议的事项中并不包含股份出让和承继(该法第46条)。因而,德国有限职责公司法供认股权可以承继,并且对此未做任何约束性规矩。
2.法国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23—13条规矩:“公司股份得经过承继自在搬运,或许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清算的状况下,在夫妻之间自在搬运,并且可以在夫妻之间,尊、卑直系亲属之间自在转让。但是,规章可以规矩,股东的爱人、承继人、直系尊、卑亲属只需依照规章规矩的条件获得认可,始能成为股东。”由法国公司法可见,股东的承继人可以承继股权然后成为公司股东,但立法一起答应公司规章作出约束性规矩。
3.英美国家关于股权承继问题的规矩
英美公司法也有相似法国的规矩,准则上供认承继人可以获得股东资历,但公司规章假如授权董事有决议是否对新股东进行挂号的自在裁量权,则董事可以回绝新股东要求对其进行挂号的恳求,只需这种回绝是出于好心的。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对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承继问题采纳了较为共同的做法,都规矩股东的合法承继人可因股东的逝世而发作承继,仅仅规矩的内容和方法有所不同罢了。但大都国家的法令都在必定程度上对承继人获得股东资历做出约束性规矩。
(二)我国关于股权承继的立法状况
1.承继法的相关规矩
我国承继法没有清晰规矩股权承继问题。该法第3条规矩:“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的合法产业。”未清晰规矩遗产的规划中有无股权。尽管该条第(七)项规矩“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可以作为遗产承继,但仍是不能做出把股权包含在这一项之内的推定。
2.公司法关于股权承继的规矩
2005年公布的《公司法》第76条规矩:“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可以承继股东资历;但是,公司规章还有规矩的在外”。供认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资历包含产业权和非产业权在内的多种权力,可以经过承继方法获得,除非公司规章还有规矩。由此可见,我国对股权承继的立法采用了大都国家的做法,即必定股权可以承继,一起答应股东在公司规章中作出破例规矩。《公司法》的这一规矩是从无到有的前进,并会对往后处理股权承继胶葛发作活跃的指导作用。但是,股权承继问题触及承继法和公司法两个范畴,一起触及到公司股东、已故股东的合法承继人、公司法人的切身利益,新《公司法》的规矩则显得过于准则和笼统,存在不少缺点。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对股权承继问题的规矩首要存在以下缺点:
榜首,在公司规章有规矩时,按规章处理承继人的股权承继问题。但在规章没有规矩的状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矩已故股东的合法承继人当然承继股东资历,但怎么承继股东资历、何时可以获得该股东资历该法中都没有相应的详细的规矩。
第二,新《公司法》缺少对承继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承继法》清晰规矩,承继人有权挑选承受或许抛弃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这是承继人的一项民事权力。抛弃承继权是承继人对自己权力的处置,在不危害社会和别人利益的条件下,无需征得任何人的赞同,任何人也不得进行干与。因而,股权承继也是自愿而非强制的,承继人可以承继股权,也可以抛弃承继该股权,但假如承继人抛弃股权承继,则呈现了股权无人承继的景象,对该部分股权该怎么处置,又引发了新的问题。
第三,在股权承继过程中,或许会呈现由于承继人过多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越法定上限的景象,详细到有限职责公司便是股东人数超越了50人。假如这一问题不处理,公司的股东人数便存在瑕疵,因而也会影响到公司的法人品格和存续。需求对这一规矩进行完善,扫除同一部法令中法令条文间的对立。
四、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的可行性
(一)股权作为承继客体的适格性
股权承继的客体多为产业或许产业权力,并且具有可以转让性,尽管股权是产业权力和非产业权力的集合体,但股权的非产业性是否或许成为股权作为承继客体的妨碍,值得商讨。股权作为承继客体的适格性首要依据如下原因:
榜首,股权具有产业的根本特征,具有产业特色。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钱银出资,也可以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钱银评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但是,法令、行政法规规矩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在外。正由于股权具有产业特色,所以股权具有一般产业作为承继客体的特征。
第二,股权的非产业性不同于人身权,不具有专特色。人身权包含品格权和身份权,其本体性权能为分配权能。人身权归于专属权,不得转让,不得承继。而股权的非产业性则并非人身权,不具有品格性和身份性。
第三,非产业性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完结其产业性权力。股东由于出资或许承继获得了股东资历,可以参加公司的处理,行使其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权、查阅权、诉讼权、监督权等都是为了让公司的成绩更好,获取的利益更多,然后使股东获得更多的财物收益逐个物质利益。因而,股权的非产业性权力与其产业性权力是密不行分的。
综上所述,股权已然具有产业特色,又非人身权,而股权非产业权力的行使意图是为了完结其产业性权力,因而,股权完全契合承继客体的特征,然后证明了股权的可承继性。
(二)有限职责公司人合性对股权承继的影响
有限职责公司的根本特色是其资合性兼人合性,此特色的根由在于该公司方法规划对股份有限职责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参阅以及对中小规划出资的投合。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矩可以看出,表现有限职责公司资合性要求的条款是清晰的,具有强制性,但是表现人合性要求的往往都是恣意性条款。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后,公司的人合性或许跟着股东之间的密切合作而愈加安定,状况不断优化,也或许呈现股东之间的对立不断发作、不行谐和,人合性日渐恶化,因而人合性要求是公司建立和股东资历获得的充沛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有限职责公司虽有人合性,但更具有资合性。
通观我国《公司法》的规矩,有限职责公司人合性首要表现在公司规章、股东之间的协议以及《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矩中。公司规章或许股东协议从其本质来说是股东对股权承继问题的协议,是一种预订的规矩,相同也可以认为一旦某一股东逝世,则其股权承继问题现已事前获得了其他股东的赞同,而无需再经过其他方法承认。并且,公司规章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权承继的规矩也表现了逝世股东生前已对其个人合法产业或许产业权力进行部分处置,也可以被看作逝世股东有用遗言的一部分。
因而,有限职责公司的人合性并不能成为股权承继的妨碍,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承继问题完全可以经过股东在公司规章中的相关约好已达成股东协议的方法来完结。
五、对股权承继准则完善的设想
经过上文对股权承继立法现状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对股权承继问题只做了概括性的规矩,这无疑会对处理股权承继胶葛发作活跃的指导作用。一起,咱们也应该看到立法在处理实务问题时面对的窘境。因而,需求公司立法对其进一步完善。笔者对我国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准则的完善,提出几点设想:
(一)承认股权承继的获得时刻
有关承继人何时真实获得股权,成为股东,首要有两种观念:一是逝世时股权搬运说。该说认为股东逝世时承继开端,受遗赠人或许遗言承继人或许法定承继人即时获得股权,这今后的“公司内部股东改变挂号”和“工商改变挂号”都是实行必定的法定程序罢了。受遗赠人、遗言承继人、法定承继人的身份可以经过公证承认,若承继人与原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承继胶葛起诉至法院,那么承继人身份由法院以判定方法承认。二是“股东名册改变挂号”和“工商改变挂号”说。
听讼小编拥护榜首种观念,股东逝世时股权即搬运。理由如下:
榜首,在实践中,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有用建立和股东改变挂号完结之间或许有时刻差,有或许会导致股权虚置或处于真空状况。
第二,股东名册是为了表现股东及股权的现状而由公司依法制造并备置的薄册,是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联系的法令依据,是记名股东向公司建议股东权力的对立要件。但股东名册对公司的对立力并不是实体法的对立力,而仅仅一种获得股东资历方法化的依据,股东名册并不是以其记载来承认股东权力自身,即股东名册不是承认谁为真实股东的“权力地点的依据”,而不过是承认谁可以无举证的建议股东权力的“方法化资历的依据”[9](p242) 。
第三,现行《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规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其出资额向公司挂号机关挂号;挂号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处理改变挂号。未经挂号或许改变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工商改变挂号是宣示性挂号,自身并无创设股东资历的效能,其具有的仅是对立性效能。所以,不能以没有进行工商改变挂号而否定承继人的股东资历。
综上,股东逝世时承继开端,承继人获得股权,这今后的“公司内部股东改变挂号”和“工商改变挂号”都是实行必定的法定程序罢了。我国新《公司法》现已清晰规矩规章没有约束性规矩的状况下,承继人获得股权的时刻起算点就应该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
(二)股权无人承继的景象
股权无人承继,一般有以下几类状况:一是股东没有任何法定承继人,也没有遗赠;二是承继人均抛弃承继。依据我国承继法的规矩,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一切。但是,实际生活中,相似状况的处理尚缺少法令的程序性规矩。假如触及被承继人的股权价值特别巨大,对立就会凸现:(1)股权由国家一切时,终究应当由哪一级政府一切缺少法令规矩。依照现在国有财物处理的体系,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国有财物处理部门来行使国家一切权是比较合理的。(2)股权应当由何地政府接收。依据承继法的规矩,遗产胶葛应当由被承继人首要遗产地点地法院和被承继人生前住所地法院统辖,股权是否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接收,还缺少清晰定见。因而,股权应当由被承继人首要遗产地点地政府、被承继人生前住所地政府仍是公司注册地政府获得,尚需求进一步的司法解释。(3)假如国家获得公司的悉数股权(公司本来有两个股东,其间一方为国家),相应公司的法令方位将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录用、员工监事的选任、外部董事的录用以及改变挂号等等事项均应当依照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令规矩发作变化。现在,我国有关法令或行政法规缺少这方面规矩,应当及时弥补,以做到有法可依。
(三)股东人数打破50人上限的景象
当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总人数超越50人,将违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强制性规矩。那么,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发作股权承继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越50人的,笔者认为归于合法景象。
听讼小编认为,关于因股权承继导致股东人数超越50人的,可以采纳以下几种方法处理:一是可以考虑赋予其他股东闭幕公司恳求权。一旦股东人数超出50人,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矩,公司股东可以恳求闭幕,不赞同闭幕的股东应当购买这些股东的股权以确保公司的存续;二是可以考虑要求承继人洽谈承认股东资历承继人,以满意股东人数不超越50人。承继人内部可以采纳折价补偿和信任的方法处理显名股东资历。不然,相应股东名册不予改变。三是可以考虑赋予当事人在契合法令规矩条件下由该有限公司请求改变公司组织方法为股份有限公司。
六、总结
归纳以上剖析和评论,咱们可以得出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问题横跨承继法和公司法两大范畴,既触及股东及承继人权益的维护,又触及有限职责公司人合性的保持,是一个较为杂乱的问题。
在今后的立法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必定要完善我国股权承继的准则规划,重视《公司法》、《承继法》与公司规章三者之间在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问题上的和谐。为了做到这些,咱们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作业:(1)股权承继应立足于拟定合法有用的公司规章。(2)充沛尊重已故股东的意思表明。(3)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矩承继股权。(4)出台司法解释,为股权承继特别问题和继发问题供给法令依据。
由此可见,妥善处理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继方面的各种问题,不只关于完善公司法令准则和维护承继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并且也可以及时有用的处理现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更为重要并具有严重深远影响的是,它能促进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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