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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已废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5:42
发布部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苏省外商出资企业土地运用处理办法(批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依据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改<江苏省外商出资企业土地运用处理办法>的决议》批改)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处理,便当外商在本省出资兴办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出资企业运用本省境内土地(包含陆地、滩涂、水面),均须恪守本办法。第三条外商出资企业选址,由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分会同土地处理等有关部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造规划,确认用地方位和规模。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有必要持经同意的建造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以下简称土地处理部分)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后,经过签定土地运用合同,收取土地运用证书,获得土地运用权。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受国家法令维护。第四条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国有土地实施有偿运用准则。外商出资企业经过国家规则的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或许收取土地运用费的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第五条出资于商业、金融、旅行、服务业、产品房子等项目用地的,有必要经过国家规则的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出资于工业、农业、动力、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的,也能够经过收取土地运用费的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或许用于其他经济活动。非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不得转让、租借、典当。确需转让、租借、典当土地运用权的,须经土地处理部分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第六条鼓舞原已经过行政划拨等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中方企业,以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为合资、协作的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土地经评价后能够折算为政府出资入股,并能够将部分股金回来给原土地运用者。其间与外商合办的工业、农业、动力、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项目,能够依照规则交纳土地运用费。第七条外商与乡(镇)、村、组举行合资、协作企业运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由地点地乡(镇)、村依照国家关于乡镇企业用地的有关规则处理土地运用手续,以其土地运用权作为合资、协作的条件。合资、协作期满后,土地运用权收归原乡(镇)、村、组。外资企业运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经过国家规则的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许租借的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第八条外商出资企业在获得土地运用权后,应当及时运用。超越一年未依照合同运用的,应当向土地处理部分陈述,阐明原因。超越两年仍未依照合同运用的,土地处理部分有权撤消土地运用证书,回收土地运用权,已交纳的费用不予交还。第九条外商出资企业对获得运用权的土地,有必要维护场所规模内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或许其他土地资源不受污染和损坏。如要动用这些资源,有必要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另行处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能够运用。地上以及地下的文物古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如有发现,应当妥善维护并及时陈述当地文物主管部分处理。第十条外商出资企业需改变土地用处的,应当事先向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分请求,经同意后,向土地处理部分处理土地改变手续,并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从头核定土地运用费规范。第十一条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的期限,以土地运用合同规则的年限为限。土地运用期满,土地处理部分应当向企业回收土地运用权。企业要求延伸土地运用期的,有必要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后,处理土地运用权的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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