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为其报案能认定为自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4:50
争议问题:
明知家人现已报案而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能否确定为自首
根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因欠赌债,躲避至南京其事务联系人马某的运营场所,因见该处放置有麦芽糖浆,遂预谋偷盗偿还赌债。后李某雇车将上述场所内41桶麦芽糖浆窃走,并运至安徽老家躲藏。过后李某的妻子潘某发现异常,在潘某的诘问下,李某奉告实情,潘某遂与亲属前往南京与被害人马某洽谈处理,在得知马某现已报案的情况下,又帮忙公安机关前往李某安徽老家施行抓捕。李某得知后,在其亲属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归案后李某照实奉告了上述违法事实,并活跃合作公安机关将窃得的赃物悉数追回。
对李某自己并未投案,明知家人现已报案而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能否确定为自首?
李某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明。判别是否建立自动投案,关键是看投案行为是否出于违法分子自己的毅力,最低要求也有必要不违反自己的毅力。本案中,李某在事发后,在家人的诘问下,及时奉告家人违法事实,在家人自动去南京找被害人马某洽谈处理时,李某并没有对立。尔后,在得知家人帮忙公安机关前来抓捕自己后,李某在有时机逃跑的情况下,没有挑选躲避,视为其具有投案的毅力,应确定为自动投案。
李某具有自动投案的实践行为。对自动投案而言,投案是中心行为。因而,确定自动投案,除了要出于自己的毅力外,还有必要有投案的行为。本案中,判别李某是否自动投案,不能机械地看其是否径直到司法机关投案。从其作案后的一系列行为剖析,能够确定其存在投案行为。其自动投案性不只体现在李某在作案后没有逃跑且坐等抓捕,并且体现在其数次自动体现了以实践行为将自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志愿。在潘某诘问其有无违法时,他及时奉告了违法事实,这以后潘某去南京与被害人洽谈处理并帮忙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李某的过程中,李某明知这些行为的结果却没有抵挡,应视为其默认了妻子潘某的行为,志愿将自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情绪。尽管李某的行为不是司法解释规则的典型的自动投案,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呈现送家人归案的景象,一般并非出于违法分子的自动,而是经家人、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能够视为其到案具有自动性。
明知家人现已报案而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能否确定为自首
根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因欠赌债,躲避至南京其事务联系人马某的运营场所,因见该处放置有麦芽糖浆,遂预谋偷盗偿还赌债。后李某雇车将上述场所内41桶麦芽糖浆窃走,并运至安徽老家躲藏。过后李某的妻子潘某发现异常,在潘某的诘问下,李某奉告实情,潘某遂与亲属前往南京与被害人马某洽谈处理,在得知马某现已报案的情况下,又帮忙公安机关前往李某安徽老家施行抓捕。李某得知后,在其亲属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归案后李某照实奉告了上述违法事实,并活跃合作公安机关将窃得的赃物悉数追回。
对李某自己并未投案,明知家人现已报案而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能否确定为自首?
李某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明。判别是否建立自动投案,关键是看投案行为是否出于违法分子自己的毅力,最低要求也有必要不违反自己的毅力。本案中,李某在事发后,在家人的诘问下,及时奉告家人违法事实,在家人自动去南京找被害人马某洽谈处理时,李某并没有对立。尔后,在得知家人帮忙公安机关前来抓捕自己后,李某在有时机逃跑的情况下,没有挑选躲避,视为其具有投案的毅力,应确定为自动投案。
李某具有自动投案的实践行为。对自动投案而言,投案是中心行为。因而,确定自动投案,除了要出于自己的毅力外,还有必要有投案的行为。本案中,判别李某是否自动投案,不能机械地看其是否径直到司法机关投案。从其作案后的一系列行为剖析,能够确定其存在投案行为。其自动投案性不只体现在李某在作案后没有逃跑且坐等抓捕,并且体现在其数次自动体现了以实践行为将自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志愿。在潘某诘问其有无违法时,他及时奉告了违法事实,这以后潘某去南京与被害人洽谈处理并帮忙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李某的过程中,李某明知这些行为的结果却没有抵挡,应视为其默认了妻子潘某的行为,志愿将自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情绪。尽管李某的行为不是司法解释规则的典型的自动投案,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呈现送家人归案的景象,一般并非出于违法分子的自动,而是经家人、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能够视为其到案具有自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