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1:01
网友发问:
刑事案子的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阜新律师回答: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略细微刑事案子时所适用的相对简略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一审一般程序的简化,与一般程序比较,有以下特色: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中,对二审案子不适用;(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适用;(3)在简易程序中,能够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只适用于案子现实清楚、依据充沛,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案子;(5)简易程序中,除了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子外,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出庭;(6)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不选用定时宣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简易程序适用于下列案子:
1.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分金的公诉案子,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2.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3.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子的被告人或许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若干定见》第一条规则: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公诉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1.现实清楚,依据充沛;
2.被告人及辩解人对所指控的根本犯罪现实没有贰言;
3.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单处附加刑。
另据规则,关于下列案子,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比较复杂的一起犯罪案子;
2.关于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案子,不适用简易程序;
3.公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申述指控的犯罪现实予以否定的;
4.被告人、辩解人做无罪辩解的;
5.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景象。
简易程序在适用上有两种途径,包含人民检察院主张适用简易程序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在申述的时分书面主张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交悉数檀卷资料。人民法院以为契合简易程序的规则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以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檀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照一般程序从头申述;
2.关于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移交申述时没有主张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契合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寻求人民检察院的定见。人民检察院赞同并移交全檀卷宗和依据资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实践中,因为法院和检察院相互制约,相互控制,简单形成两家的相互扯皮,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并且程序繁琐,违反了简易程序建立的主旨。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一审一般程序从头审理:
1.公诉案子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关于指控的犯罪现实否定的;
4.现实不清楚或许依据不充沛的;
5.其他应当依法不应当或许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一般程序从头审理的,审理期限应当以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
刑事案子的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阜新律师回答: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略细微刑事案子时所适用的相对简略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一审一般程序的简化,与一般程序比较,有以下特色: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中,对二审案子不适用;(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适用;(3)在简易程序中,能够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只适用于案子现实清楚、依据充沛,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案子;(5)简易程序中,除了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子外,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出庭;(6)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不选用定时宣判。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简易程序适用于下列案子:
1.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分金的公诉案子,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2.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3.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子的被告人或许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若干定见》第一条规则: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公诉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1.现实清楚,依据充沛;
2.被告人及辩解人对所指控的根本犯罪现实没有贰言;
3.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单处附加刑。
另据规则,关于下列案子,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比较复杂的一起犯罪案子;
2.关于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案子,不适用简易程序;
3.公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申述指控的犯罪现实予以否定的;
4.被告人、辩解人做无罪辩解的;
5.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景象。
简易程序在适用上有两种途径,包含人民检察院主张适用简易程序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在申述的时分书面主张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交悉数檀卷资料。人民法院以为契合简易程序的规则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以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檀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照一般程序从头申述;
2.关于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移交申述时没有主张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契合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寻求人民检察院的定见。人民检察院赞同并移交全檀卷宗和依据资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实践中,因为法院和检察院相互制约,相互控制,简单形成两家的相互扯皮,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并且程序繁琐,违反了简易程序建立的主旨。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一审一般程序从头审理:
1.公诉案子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关于指控的犯罪现实否定的;
4.现实不清楚或许依据不充沛的;
5.其他应当依法不应当或许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一般程序从头审理的,审理期限应当以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