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怀孕是否属于欺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2:06
近年来都市里呈现越来越多隐婚族,即结了婚却不对外声称自己“已婚”身份的人,那么,假如隐婚怀孕,被公司知道了之后遭到解雇,是否归于诈骗?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来通知我们。
隐婚怀孕是否归于诈骗
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者奉告责任的规模仅限制在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作者不负有奉告责任。婚姻状况与作业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而,单位知情权行使规模并不涉及到劳作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归于缔结劳作合一起可以引起诈骗意思的事由规模,它既不是单位做出选用决议的法定依据,也不归于单位知情权的规模,并非职工有必要奉告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缔结劳作合一起的诈骗,隐秘婚姻状况的劳作合同继续有用。
“未婚”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解雇
2012 年,时年27岁的王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两边签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试用期2个月。合同约好薪酬实施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办法,绩效薪酬年末查核发放。王某履职后,每月平均能拿到近5000元的薪酬。
王某在入职前,公司曾分发《应聘表》,王某在其时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入职后,公司又让王某填写了《职工登记表》,婚否一栏填她依然填了“否”。王某在公司的“未婚”身份一向继续到2012年11月被戳穿,公司发现王某怀孕了,并早在2011年7月就结了婚。2013年1月,公司正式解雇了王某。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补偿女职工
被公司解雇的王某向省劳作裁定委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绩效薪酬,以及经济损失合计近10万元。2013年9月省劳作裁定委作出判定,公司向王某付出经济补偿金9569.8元和绩效薪酬4489.05元。公司不服判定,将王某诉至法院。公司称,假如王某在公司作业至年末,就可以收取到绩效薪酬4489.05元,但由于她隐秘婚姻现实,有诈骗行为,故不该该收取年末的绩效薪酬。
一审法院美兰法院以为,王某应聘入职时,两边未约好未婚为入职条件,王某隐秘已婚现实虽有不妥,但尚不能构成诈骗行为。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某在孕期仍免除劳作联系违背了《劳作合同法》,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别的,王某的薪酬构成是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年末查核后发放的绩效薪酬亦是劳作报酬的一部分,公司应该付出。
公司称女职工诈骗再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以为,王某为了到达顺畅入职意图,故意隐秘,向公司供给虚伪的婚姻状况信息,违背了《劳作合同法》,属无效合同,依法免除与王某签定的劳作合同,契合法令规则和法令程序。一起,依据公司规则,绩效薪酬一致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王某离任时还未到年末,公司不该付出王某绩效薪酬。
王某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好“未婚”为入职条件,假如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背了法令,归于无效条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明显没有违背《劳作合同法》。二审法院以为,公司免除与王某之间的劳作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担任作业为由,而非以其隐秘婚姻状况为由,且婚姻状况归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某的履职行为情况下,未照实发表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诈骗。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免除劳作合同,违背了法令禁止性规则,属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应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保持了一审的判定。
隐婚怀孕是否归于诈骗
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者奉告责任的规模仅限制在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作者不负有奉告责任。婚姻状况与作业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而,单位知情权行使规模并不涉及到劳作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归于缔结劳作合一起可以引起诈骗意思的事由规模,它既不是单位做出选用决议的法定依据,也不归于单位知情权的规模,并非职工有必要奉告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缔结劳作合一起的诈骗,隐秘婚姻状况的劳作合同继续有用。
“未婚”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解雇
2012 年,时年27岁的王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两边签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试用期2个月。合同约好薪酬实施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办法,绩效薪酬年末查核发放。王某履职后,每月平均能拿到近5000元的薪酬。
王某在入职前,公司曾分发《应聘表》,王某在其时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入职后,公司又让王某填写了《职工登记表》,婚否一栏填她依然填了“否”。王某在公司的“未婚”身份一向继续到2012年11月被戳穿,公司发现王某怀孕了,并早在2011年7月就结了婚。2013年1月,公司正式解雇了王某。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补偿女职工
被公司解雇的王某向省劳作裁定委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绩效薪酬,以及经济损失合计近10万元。2013年9月省劳作裁定委作出判定,公司向王某付出经济补偿金9569.8元和绩效薪酬4489.05元。公司不服判定,将王某诉至法院。公司称,假如王某在公司作业至年末,就可以收取到绩效薪酬4489.05元,但由于她隐秘婚姻现实,有诈骗行为,故不该该收取年末的绩效薪酬。
一审法院美兰法院以为,王某应聘入职时,两边未约好未婚为入职条件,王某隐秘已婚现实虽有不妥,但尚不能构成诈骗行为。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某在孕期仍免除劳作联系违背了《劳作合同法》,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别的,王某的薪酬构成是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年末查核后发放的绩效薪酬亦是劳作报酬的一部分,公司应该付出。
公司称女职工诈骗再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以为,王某为了到达顺畅入职意图,故意隐秘,向公司供给虚伪的婚姻状况信息,违背了《劳作合同法》,属无效合同,依法免除与王某签定的劳作合同,契合法令规则和法令程序。一起,依据公司规则,绩效薪酬一致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王某离任时还未到年末,公司不该付出王某绩效薪酬。
王某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好“未婚”为入职条件,假如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背了法令,归于无效条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明显没有违背《劳作合同法》。二审法院以为,公司免除与王某之间的劳作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担任作业为由,而非以其隐秘婚姻状况为由,且婚姻状况归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某的履职行为情况下,未照实发表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诈骗。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免除劳作合同,违背了法令禁止性规则,属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应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保持了一审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