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0:43《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依据公、检、法三机关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准则,对原诉讼法规则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功能统辖作了修正,调整了公、检、法功能统辖条款的次第,清晰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办或受理刑事案子的规模。
“决议”第十条规则,除法律还有规则的外,刑事案子的侦办由公安机关进行。这首要清晰了公安机关是专门担任刑事案子侦办的机关,刑事案子一般应由公安机关侦办。为习惯特别部分和查办特别违法的需求,有关法律规则,一些特定案子或特别部分发作的刑事案子应由专门的组织统辖。如戎行捍卫部分对戎行内部发作的刑事案子行使侦办权;对罪犯在监狱内违法的案子由监狱进行侦办;国家安全机关担任损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子的侦办等。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侦办的刑事案子首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的违法,经过对个案的立案侦办加强对法律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首要直接受理以下几类案子:(1)贪污贿赂违法。包含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秘不报境外存款案等。(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违法。 包含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体罚优待人犯、走漏国家机密案等。(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不合法搜寻等四种案子。(4 )侵略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别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其他严峻违法案子,需求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这类案子有必要契合三个条件:(1)有必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2)案子影响严峻,损害严峻,有关部分不予查办或不方便查办;(3 )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关于一般的案子,假如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如以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办的案子首要有以下特色:(1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的案子首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违法;(2 )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案子的规模上首要使用了类罪领域,如贪污贿赂违法、渎职违法等,标明人民检察院首要统辖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权施行的几类违法; (3)必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特定个案的直接立案侦办权,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子,即刑事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申述讼的案子。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自诉案子包含:(1)通知才处理的案子,包含凌辱、诽谤案、暴力干与婚姻自由案、优待案和遗弃案等;(2 )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这类案子一是违法情节细微,二是被害人要有依据证明;(3)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这类案子原归于公诉案子,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而答应被害人作为自诉案子直接向法院申述,在必定程度上能够处理“告状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