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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晚育看护假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5:13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第二十三条 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契合法令和本法令规则条件的,能够要求组织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度成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度成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用国家规则的婚假外,添加晚婚假七天。契合本法令规则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用国家规则的产假外,添加晚育假三十天,其爱人享用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用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用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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