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8:10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2005年1月20日以第138号政府令发布,依据2013年第15号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务、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依照各自的责任,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作业。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规则的银行树立一致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开销户和财务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规则的银行树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开销分户,不设财务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别离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献;
(五)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则,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及相关手续:
(一)已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
(二)未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
(三)中心、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交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后,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则申报缴费,填写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供给以下材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阐明材料;
(二)员工薪酬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与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有关证件及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吊销、闭幕、分立、兼并以及其他原因发作改变或依法中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改变或中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挂号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改变或刊出挂号。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务、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作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度缴费履行作业基准费率。二、三类作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施起浮费率,一类作业不实施起浮费率。费率起浮的详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务、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为基数,依照承认的缴费费率规范,按月交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员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均匀薪酬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均匀薪酬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均匀薪酬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吊销、闭幕或其他原因中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规范为原工伤员工、工亡员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规范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至四级工伤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员工均匀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
(三)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规范预留10年。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依照以下项目开销:
(一)工伤医疗费;
(二)日子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佐用具费;
(九)工伤恢复性医治费;
(十)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一)工伤确定查询费;
(十二)工伤防备费;
(十三)住院膳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其工伤确定由参保挂号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员工,由用人单位地点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员工参保的,发作工伤事端,其工伤确定由参保挂号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当。
农民工地点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依法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员工或许直系亲属、工会安排填写的工伤确定请求表;
(二)劳作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材料;
(三)医疗组织出具的医疗确诊证明,或作业病确诊医疗组织出具的病历和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四)员工居民身份证;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则应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依法树立由市社会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劳作能力判定管理作业。常设办事组织为市劳作能力判定中心,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劳作能力判定的日常作业。
第十六条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表》;
(二)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确定定论;
(三)工伤员工原始病历、医治材料、确诊及定论,患作业病员工的作业病病历和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
(五)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十八条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地点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第十九条 因工或患作业病初度劳作能力判定、罢工留薪期、辅佐用具装备的承认,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其判定费用由地点单位付出。
一年后复查判定,完结判定(再次判定)、旧伤复发的承认或对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罢工留薪期、辅佐用具装备不服而请求再次承认的,费用由请求人承当。
第二十条 参与工伤保险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确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位垫支。确定工伤后,对已发作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处理工伤保险挂号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规则报销;持续发作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规则结算。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工逝世,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员工经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后,用人单位依据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手续,经审阅契合条件的,按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手续须供给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确定定论;
(三)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四)工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工亡员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联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端兼有民事补偿的,准则上依照先民事补偿、后工伤保险付出待遇的次序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付出相应待遇。民事补偿规范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作工伤事端,其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当。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本办法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止付出该用人单位一切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处理工伤保险挂号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