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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足三个月不得有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1:25
本年3月,陈女士经某食品公司的面试、面试、书面考试后,该公司表明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依照公司的规则,但凡新招用的员工要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好每月薪酬800元,待试用合格今后再按劳作法的规则与员工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每月薪酬3000元。”陈女士觉得只签定试用期合同不稳妥,提出签定一年期的劳作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干签劳作合同。”陈女士想问,该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法令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好的试用期现已实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薪酬为规范,按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
    ■专家解读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方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作者约好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定劳作合同。这种口头或许以其他方式约好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为该劳作者试用合格,就签定正式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以为不符合选用条件,就免除劳作联系,该做法是违背法令规则的,在发作劳作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迫位置而导致败诉。
    劳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八条规则,劳作者被用人单位选用后,两边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依据该规则,咱们能够知道试用期存在的条件是劳资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作合同期限中,两边没有缔结劳作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往往在招用劳作者时与劳作者签定一个独自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议是否正式聘任该劳作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意图往往是为了躲避法令,在试用期运用廉价劳作力,便利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企业只签定试用期合同,《劳作合同法》视同无效。 进入劳作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越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许签定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员工签定3个月以下劳作合同或许签定以完结必定作业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好试用期。
    ■特别提示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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