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郭嵘犯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6:47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皋刑初字第0269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嵘,男,1961年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大专文化,南通三联农用化学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南通三联科技开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运营罪,于2005年1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解人吴迪山,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刑诉(200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嵘犯非法运营罪、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求补充侦查为由,后辩解人吴迪山以本案需求调取新的依据为由,先后别离主张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议延期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郭嵘及其辩解人吴迪山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运营罪
被告人郭嵘于2001年末至2005年1月,使用已被刊出的南通三联科技开展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的名义,违法分装、运营农药,别离向上海旗忠高尔夫沙龙有限公司、广州麓湖高尔夫村庄沙龙、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东莞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富阳富春山居休闲工作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各类农药,出售额计人民币3651757.08元。
二、冒充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郭嵘于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以国产农药冒充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乐斯本”农药向深圳及东莞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进行出售,出售金额计人民币127760.3元。
公诉人当庭供给了证人证言、有关公司的相关帐据等依据以证明上述指控的现实。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郭嵘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别离构成非法运营罪、冒充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郭嵘对起诉书指控其违法分装、运营农药的现实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定见,1、指控其运营的农药的种类中有两个种类(信德宝100升,出售金额39000元;TULFGLEARN160升,出售金额36000元)不属于农药。2、三联公司被刊出,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刊出程序不合法。其于2001年末到工商部门对三联公司进行年检时才被奉告此事。
辩解人吴迪山提出如下辩解定见:
(一)对被告人郭嵘应以非法运营罪一罪处断,而不应以非法运营罪与冒充注册商标罪施行数罪并罚,理由是:1、被告人郭嵘施行冒充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乐斯本”向深圳及东莞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出售农药的行为包含在郭嵘非法运营农药的整个行为之中,其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其出售农药的一种手法,对该行为应根据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处断。即以非法运营罪一罪处断。2、指控其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依据亦不充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