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6:41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理职权时,与作为被处理目标的相对人
就现已收效的详细行政行为发作争议,依据相对人的请求,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议的一种法令制度。
(二)特色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目标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请求而发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规模
1、详细行政行为
2、笼统行政行为(部分)条件: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3、扫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顺便请求行政复议。规章的检查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请求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提出申述。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的,不能请求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请求: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方法:书面复议
(4)决议:期限:60日。最多延伸30天。
(5)履行: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理职权时,与作为被处理目标的相对人
就现已收效的详细行政行为发作争议,依据相对人的请求,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议的一种法令制度。
(二)特色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目标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请求而发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规模
1、详细行政行为
2、笼统行政行为(部分)条件: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3、扫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顺便请求行政复议。规章的检查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请求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提出申述。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的,不能请求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请求: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方法:书面复议
(4)决议:期限:60日。最多延伸30天。
(5)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