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4:29
【关键提示】
民事案子诉讼署理人私刻公章、改写托付书、扩展署理权限,收取履行款属其个人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据托付署理书所载的托付权限向其发放履行款并不违背法令程序,不该代替当事人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
2005年7月28日,王某与律师周某以承认申诉人的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述天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资料,某区人民法院经检查于2005年7月29日立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供给了承认申诉人与王某、陈某2004年12月5日签署的债权债务承认书,约好,其债权债务由陈某、王某个人承当,与上述实业公司无关。该案开庭审理后在法院掌管下,两边当事人于2005年9月28日达到调停协议。天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调停协议承认的工程款780万元后,王某于2005年10月20日以承认申诉人的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请求书。该案以撤诉结案。
2006年11月6日,承认申诉人鹤岗市某公司,以陈某、王某私刻公章形成公司丢失为由,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2006年11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议书,决议对王某、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决议对王某取保候审。鹤岗市某公司以为,法院未仔细检查托付书将工程款780万履行给付对方,形成承认申诉人的丢失,恳求承认法院的履行行为违法并补偿申诉人的丢失。
【审判】
法院以为,承认申诉人鹤岗市某公司在与天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中,王某曾作为承认申诉人的署理人出庭参与诉讼,至于王某、陈某私刻公章、改写托付书行为,归于刑事案子审理领域,天津市公安局已正式立案。某区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履行过程中,将履行金钱发放给承认申诉人的诉讼署理人王某,并不违背法令程序。承认申诉人恳求承认的现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承认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则的违法景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承认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则,裁决对某区人民法院的履行行为不予承认违法。
【分析】
在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补偿案子的审判实践中,有时因案情比较复杂,各种法令联系混迹其间,难以确定补偿规模和人民法院的补偿职责。但是有一个基本准则是清楚明了的即应当理顺各种法令联系,区别各自应当承当的职责,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承当差错便是处理这类案子的一个准则。
1、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所在的位置看。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所在的是居中裁判的位置,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的位置不同。国家补偿法令联系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联系。国家补偿职责与当事人承当的法令职责是两个概念,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当事人的违法或许犯罪行为给其他当事人形成的丢失应该由其本身承当,而不能因其无能力由法院来承当补偿职责,更不能从法院取得第二份补偿。本案中申诉人所受丢失系其托付署理人犯罪行为导致,应由该署理人承当补偿职责,申诉人应向其追索,而不该向没有差错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补偿恳求。
2、从民事诉讼举证职责来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则,请求保全的请求人因为请求差错给被请求人形成的财产丢失应当补偿。这个规则很典型,对本案很有学习含义。在民事诉讼中,谁建议谁举证,请求人负有举证职责,在举证建议其权力的一起也应当负有如举证差错给其他当事人形成财产丢失应予补偿的危险和职责。因而,只需人民法院检查相关依据资料程序合法,尽到审慎职责,如出现因一方当事人差错形成其他当事人财产丢失的,就应当有职责人予以补偿,国家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荣珩 李喆)
民事案子诉讼署理人私刻公章、改写托付书、扩展署理权限,收取履行款属其个人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据托付署理书所载的托付权限向其发放履行款并不违背法令程序,不该代替当事人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
2005年7月28日,王某与律师周某以承认申诉人的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述天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资料,某区人民法院经检查于2005年7月29日立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供给了承认申诉人与王某、陈某2004年12月5日签署的债权债务承认书,约好,其债权债务由陈某、王某个人承当,与上述实业公司无关。该案开庭审理后在法院掌管下,两边当事人于2005年9月28日达到调停协议。天津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调停协议承认的工程款780万元后,王某于2005年10月20日以承认申诉人的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请求书。该案以撤诉结案。
2006年11月6日,承认申诉人鹤岗市某公司,以陈某、王某私刻公章形成公司丢失为由,向天津市公安局报案。2006年11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议书,决议对王某、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决议对王某取保候审。鹤岗市某公司以为,法院未仔细检查托付书将工程款780万履行给付对方,形成承认申诉人的丢失,恳求承认法院的履行行为违法并补偿申诉人的丢失。
【审判】
法院以为,承认申诉人鹤岗市某公司在与天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中,王某曾作为承认申诉人的署理人出庭参与诉讼,至于王某、陈某私刻公章、改写托付书行为,归于刑事案子审理领域,天津市公安局已正式立案。某区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履行过程中,将履行金钱发放给承认申诉人的诉讼署理人王某,并不违背法令程序。承认申诉人恳求承认的现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承认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则的违法景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补偿承认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则,裁决对某区人民法院的履行行为不予承认违法。
【分析】
在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补偿案子的审判实践中,有时因案情比较复杂,各种法令联系混迹其间,难以确定补偿规模和人民法院的补偿职责。但是有一个基本准则是清楚明了的即应当理顺各种法令联系,区别各自应当承当的职责,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承当差错便是处理这类案子的一个准则。
1、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所在的位置看。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所在的是居中裁判的位置,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的位置不同。国家补偿法令联系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联系。国家补偿职责与当事人承当的法令职责是两个概念,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当事人的违法或许犯罪行为给其他当事人形成的丢失应该由其本身承当,而不能因其无能力由法院来承当补偿职责,更不能从法院取得第二份补偿。本案中申诉人所受丢失系其托付署理人犯罪行为导致,应由该署理人承当补偿职责,申诉人应向其追索,而不该向没有差错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补偿恳求。
2、从民事诉讼举证职责来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则,请求保全的请求人因为请求差错给被请求人形成的财产丢失应当补偿。这个规则很典型,对本案很有学习含义。在民事诉讼中,谁建议谁举证,请求人负有举证职责,在举证建议其权力的一起也应当负有如举证差错给其他当事人形成财产丢失应予补偿的危险和职责。因而,只需人民法院检查相关依据资料程序合法,尽到审慎职责,如出现因一方当事人差错形成其他当事人财产丢失的,就应当有职责人予以补偿,国家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荣珩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