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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0:38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育权归一方,假如想要改变抚育权,怎么确认统辖法院呢?应该在被告地点地法院,仍是在原告地点地法院?
[案情]
刘先生与邓女士于2002年在福建厦门挂号成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后因邓女士有外遇,两边遂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刘某由刘先生抚育。2005年,刘先生因涉嫌掠夺被厦门市公安机关关押,刘某所以暂时由其祖父母监管。 2005年11月,居住在湖北武汉的邓女士以刘先生被关押没有才能实行对刘某的监管职责,对刘某身心健康晦气,要求改变孩子抚育权为由,诉至武汉市人民法院。法院向刘先生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刘先生在法定期间提出统辖异议,以为此案应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统辖。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案应由武汉市人民法院统辖,驳回刘先生的统辖异议。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则:“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原告邓女士住地点武汉市,应有武汉市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种定见以为,武汉市人民法院无权统辖,刘先生的统辖异议建立。民诉法规则民事案子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而且不服指定监护或改变监护联系的案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最高院民诉定见第10条规则:“不服指定监护或改变监护联系的案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被告刘先生的原住所地、现被拘押以及被监护人刘某住所地都在厦门市人民法院统辖规模之内,因而应裁决刘先生统辖异议建立,将此案移交厦门市人民法院受理。何况本案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统辖更便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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