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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例分析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1:50

【事例称号】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请求供认及实行伦敦糖业协会裁定判决案
【案情介绍】
1994年12月14日,我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以下称中糖集团),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氏公司)签定8008合同,约好曼氏公司向中糖集团出售原糖,出售分为两个部分,约好就合同引起的全部争议将依照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则,提交伦敦糖业协会裁定,合同实行应恪守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则,不管买卖两边是否是成员或成员代表。榜首部分已实行结束,无有贰言。两边就第二部分实行发作争议,本来,曼氏公司专门为8008合同在纽约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就10万吨原糖进行期货炒作,中糖集团对此明知,并经过收取曼氏公司的补偿款或下降商品价格的方式从中牟利,且有经过托付曼氏公司署理买卖,直接参与期货买卖的行为。中糖集团未按约好开立信用证,曼氏公司也没有实践发货。曼氏公司于1999年1月26号给中糖集团发传真称停止8008合同。
曼氏公司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裁定,要中糖集团补偿合同价与市场价之差额。2001年8月6日,伦敦糖业协会作出判决。判决:一、中堂集团向曼氏公司付出14162505美元作为违背8008合同的补偿金及2508533.70美元的利息。二、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付出16671038.70美元为根底,按单价4.5%的年利率付出至付清停止使得利息;三、中糖集团付出有关判决费用。四、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付出按规范根底点评的裁定费用。
2002年1月22日,曼氏公司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供认与实行请求,该院于2002年2月20日立案。2002年3月1日,依据《供认与实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供认或实行该项判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被请求的国家的统辖当局也能够回绝供认和实行。”驳回曼氏公司的请求,作出回绝供认与实行伦敦糖业协会的裁定判决的请求。
【法令问题】
1、《纽约条约》关于裁定判决的供认与实行问题的规则?
2、本案中关于回绝供认与实行伦敦痰液协会的裁定判决的请求选用的理由是否有道理?
3、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存的相关规则有哪些?
【事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我国法院对外国裁定判决的供认和实行问题。
外国裁定判决与上一事例中的涉外裁定是两个不同的法令概念。判别一项判决是否是外国裁定判决,一般有两个规范,一是范畴规范,或叫做裁定地规范,即在被请求实行国以外国家范畴内作出的判决视为外国裁定判决,另一个非内国规范,即内国法令以为不属于其内国判决的裁定判决即为外国裁定判决。我国当时选用的是复合规范,涵盖了上述两种规范,1958年《纽约条约》也是选用的复合规范。外国裁定判决的供认和实行是指一国法院对外国裁定组织所作出的裁定判决供认其具有相应的法令效力并给予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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