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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5:04

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出于同一意图,一起集合于同一载体之上的现象。例如,在产品的标签上既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又仿冒别人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或装潢,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乃至还假造质量标志、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等等。
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是彼此独立的法律行为,只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如都是一个当事人所为,违法行为附载于同一张标签上。关于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各种违法行为别离有各自独立的法律职责,彼此之间互不影响、互不堆叠,追查一种行为的职责不影响另一种行为的职责的追查,因而,在处理时,实施“数事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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