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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使用方法又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2:32

湖北省住宅公积金提取条件和使用方法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则,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按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则提取住宅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刻须距离1年。
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员工的住宅公积金应予封存。员工搬运到新单位后可处理公积金搬运手续。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装饰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住宅公积金借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越购房款总额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越员工法定退休年限。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借款或许禁绝借款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借款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借款手续。
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危险,由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承当。
请求人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应当供给相应价值的担保或典当。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在确保住宅公积金提取和借款的前提下,经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同意,能够将住宅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不得向别人供给担保。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借款危险准备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宅建造弥补资金。
住宅公积金借款危险准备金可按不低于新增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余额的1%或不低于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用住宅公积金发放个人住宅借款获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则免征营业税;用住宅公积金购买国债或在指定的托付银行发放个人住宅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则免征企业所得税。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的办理费用规范,由省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务主管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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