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4:56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甲公司传闻乙公司想与某公司联手开发新的项目,为了阻挠乙公司的行为,甲公司托付B公司与乙公司进行歹意商量,开发更先进的项目,而且供给了更优惠的待遇,使得乙公司与某公司断绝了交游,甲公司趁机与某公司联手进行了新的项目协作。当甲公司与某公司协作今后,B公司以条件不成熟为由表明暂时不进行协作开发,为此,乙公司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形成了极大的丢失。为此两边发作了争议,乙公司要求B公司补偿丢失。 剖析: 乙公司是否应当得到补偿呢?本案触及的是《合同法》上规则的缔约上丢失职责。缔约上丢失职责也称缔约丢失职责,是指缔约人成心或许过错的违反先合同职责时依法承当的民事职责。“先合同职责”是自缔约人两边为签定合同而彼此触摸商量并开端逐步发作的留意职责,包含彼此帮忙、彼此照料、彼此维护、彼此告诉、诚笃信用等职责。先合同职责是建立在民法诚笃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令职责,是诚笃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的反映,是诚笃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上的最直接的表现之一。 在缔结合同的进程中,可能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许歹意而使得即将缔结的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然后给当事人带来丢失;也可能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直接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丢失。在这些状况下都会发作一些丢失,这些丢失否则要有人来承当。在什么状况下来承当呢?《合同法》第42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一)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二)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三)有其他违反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错构成上,一般需求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先合同职责的违反;缔约进程中过错的存在;丢失存在;有因果关系。 关于丢失,一般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其间直接丢失有:(1)缔约费用,包含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许调查标的物的合理开销费用;(2)预备实行所开销的费用,包含: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付出的合理费用;(3)受害人开销的上述费用所失掉的利息。直接丢失能够表现为丢失与第三人另缔结合同的机会所发作的丢失。 对与直接丢失一般好核算,也是有法令根据的,一般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撑的。关于直接丢失实践中欠好核算,一起法令规则的也不明确,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撑。就本案而言,B公司假借缔结合同进行商量的行为显着是歹意的,现已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对乙公司形成了严峻的丢失,根据《合同法》42条之规则应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