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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设立的理由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1:53
【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建立的理由
权力的行使应受时效的约束,所谓时效,是指必定的现实状况,继续必定期间,而发生必定法令上作用的法令现实。为何规则时效?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理由谓:规则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除,盖期保证买卖之安全,维护社会次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开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维护债款人,为防止因时日长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次序,维护法令平缓;
3、权力上睡觉者,不值维护;
4、简化法令关系,减轻法院担负,下降买卖成本。
听讼网小编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人信服,依据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以及立法规则,对不自动实行应当实行的债款之人,并不会比债权人更值得维护,并且依据程序法上的谁建议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起诉讼建议权力之人,即债权人,而非债款人。对时效存在的含义和意图并非毫无问题,实质上,对时效的行使会发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平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道德价值观不相契合的成果,尤其是某些时效规则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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