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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儿媳”有权收取未分割财产的天然孳息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6:27
【案情】
2013年11月,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逝世,留下妻子肖某、儿子李小某及父亲李某某。李某逝世不久后,肖某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并在之后改嫁。
因为李某成家不久,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其家庭一起产业只要其父亲李某某种下的近千棵橘树。2014年11月,橘子老练之际,肖某以产业没有切割,橘树有其一份为由,带着十余人来到橘园采收橘子,所以两边发作胶葛。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现已改嫁肖某在没有对橘树尽任何办理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采收现已老练的果子,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肖某尽管改嫁,但其作为李某的法定承继人及李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其有权收取没有切割产业的天然孳息。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肖某及李小某都有承继权,但橘树实际上是李某某的个人产业,退一步说,即便肖某对一部分橘树有承继权,也不能在未尽任何办理责任的情况下收取孳息,坐收渔利。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橘树系李某某个人产业,而非家庭一起产业,肖某无权直接承继。家庭共有产业,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一起生活联系存续期间一起发明、一起所得的产业,其需具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有一起的劳作行为或受赠现实;二是家庭不只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本案中橘树系李某某所种并培养长大的,李某及肖某并没有在橘树的栽培及培养进程中有劳作行为,因而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有产业。
其次,代位承继没有开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本案中,李小某虽有代位承继权,但因为李某某健在,代位承继还不能进行。
最终,橘子虽为橘树的天然孳息,但其从开花到老练有一个办理的进程,不然无法发生经济价值。肖某自从老公李某逝世后就回到了娘家而且改嫁,期间并没有尽到对橘树的办理责任。橘树从开花到果子老练都是由李某某进行办理并付出了巨大的劳作,其发生的孳息理应归李某某一切。
综上,肖某无权收取橘树所发生的天然孳息,其强行采摘橘子的行为现已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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