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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怎么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21:28
导读:著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运用性、剧烈识别性、无形产业性和巨额价值性,不只被视为企业的无形产业,并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别反映。
在世界商场竞赛日益剧烈的今日,著名商标所起到的效果日积月累,对顾客而言,著名商标意味着优秀的产品质量和较高的企业诺言;对著名商标的一切人而言,著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商场占有率和超凡的创利才能,它是企业出产办理、技术水平及企业诺言在产品上的归纳反映。在商场流通领域中,伴跟着顾客对著名商标熟识程度的加深,企业的闻名度会越来越大,附归于产品的商标诺言也会越来越高。
商标的诺言越高,其竞赛力越大,其为企业所带来经济利益也会越来越多,然后商标自身的价值也会越来越高。例如四川" 长虹"商标,其品牌价值1995年到达大约87亿人民币,到1997年,其价值到达了182亿人民币。众所周知的"可口可乐"商标,其价值已逾300亿美元。依据此,著名商标比一般商标更简单引起冒充、不正当竞赛等行为的危害。因而对著名商标,各国立法及世界条约均做出了特别维护的规则。
著名商标专题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很长一段时刻里没有对著名商标加以规则。我国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及《商标法的施行细则》中均未提及著名商标,只在《商标法施行细则》第25条里说到"将别人已为大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我国审理有关著名商标的案子只能依据《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中的有关条文。直到1996年8月14日,我国才发布关于著名商标维护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该《规则》对著名商标的界说、确定、维护规划和办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则,成为维护著名商标的重要法令依据。
著名商标特别的法令维护
我国关于著名商标的维护一方面承受巴黎条约的束缚中,另一方面在国内法上,可见于《反不正当竞赛法》第5条提及的“闻名产品”一词,一起,第21条规则:“经营者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处分。”可见,著名商标应遭到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赛法的两层维护。可是,上述规则是不清晰、不充分的,本文只能罗列我国有些机关(包含法院和行政部门)某些详细做法,从中探求我国对维护著名商标的情绪。
我国于1985年参加巴黎条约,在此之前,在商标注册检查中,选用说服教育的办法,退回了在某些产品上注册可口可乐、三菱等商标的恳求。
我国对某些著名商标注册时予以放宽“不行注册符号”的约束。五粮液酒以“五粮液”为注册商标,尽管直接标明了产品的主要质料,但国家商标局予以注册,便是考虑了该酒在几十年前就获得过世界金奖,“五粮液”已成为著名商标。再如80年代同意境外的“维他命”商标(用于豆奶制品)的注册恳求。
实践中我国有对传统名特产品施行“全面注册”的做法。国家工商局曾宣布《名酒瓶贴作出商标注册的布告》,并首先对茅台等13家名酒厂的24种瓶贴进行了全包装注册。
假如商标已成为某种产品的通用称号,一般因为其显著性的损失,制止注册。可是,关于著名商标则给予特别照料。美国的JEEP轿车商标和杜邦公司的弗里昂制冷剂商标,已成为我国的产品称号,但考虑到的是著名商标,有关政府部门宣布通知,原吉普车必称越野车;原称弗里昂的,改成弗制冷剂;制止在酒类商标上运用香槟或Champagle字样,商标局依法注册了上述商标。
1988――1989年,我国杭州商场上呈现了注册商标为“全国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两边的图形、字体、颜色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出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根本相似,封口上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有关部门以为,“万宝路”已在我国注册,在我国商场上早已成为顾客熟知诺言很高的商标,是著名商标,勒令中止出产“全国景”葡萄酒,并予以罚款。
我国的实践标明,著名商标在我国遭到特别维护。详细表现在在著名商标的注册方面。我国给予慎重、特别的照料,即便在我国未参加巴黎条约曾经,也是这么做的;在对著名商标的侵权胶葛处理方面,以为在不同类产品上运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在对外国著名商标维护方面,我国履行了巴黎条约的责任,实施国民待遇。
著名商标的维护,我国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历,可是没有构成齐备的准则,结合实际状况,我国应在立法上清晰对著名商标予以扩展维护。一起,我国著名商标的现状是数量上太少,在世界上有肯定优势的还没有,绝大多数著名商标产品批量小,缺少规划效益。便是这些为数不多著名商标有时还为我国企业所忽视,在国外被抢注,形成被迫和巨大损失。著名商标因为其名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阔顾客所认平等特色,而常常被别人抢注、冒用、拷贝。事实上。实际中的商标侵权案子多发生在有必定闻名度和名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著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也就成了火急的要求。
就如今法令和世界条约来看对著名商标的特别法令维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给予著名商标以扩展维护;
(2)对著名商标的注册以特别规则;
(3)将著名商标与产品结合起来以特别规则。
对著名商标的扩展维护,也便是将对该商标的维护延及到非类人似的产品(或服务,以下同)。在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权人只能制止别人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便在《巴黎条约》中,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也未打破这一边界。但是,跟着世界上维护著名商标的呼声日益增高,这一景象发生了改变。
关于著名商标的扩展维护,有三种理论知道:商标吸引力受削弱说。即因为著名商标的非相似产品上的运用,然后削弱了著名商标在大众中的形象,使其商标吸引力遭到削弱。来历地混杂说。因为著名商标在非相似产品上的运用,而使顾客对产品来历地发生了混杂,以为是著名商标人出产的新产品,而使顾客依据对该商标的认同而购买该产品。无谓竞赛说。即对立以不正当之诉给予著名商标以扩展维护,以为不同职业中的竞赛是无谓竞赛。无谓竞赛是把别人著名商标应用于彻底不同类产品上,借别人之名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取利益。
依据不同的理论来历,对著名商标的扩展维护也发生了不同的状况,详细可分为相对维护主义和肯定维护主义。相对维护主义以TRIPS协议的规则为代表,它以削弱说和混杂说作为理论基础。它着重强调非相似产品与商标的某种联络而在顾客傍边发生的不良影响。
现在各国多选用这种维护方法。肯定维护主义则是将维护规划扩展到一切产品与服务,现在这各维护方法并不多见,只限于极少数超级著名。应该说,著名商标的维护规划不应是原封不动的,它应随该商标的著名程度不同而所差异。法令对著名商标的注册作了特别的优惠性规则:著名商标的注册可作为显著性的破例;如“五粮液”这种直接标明产品质料的著名商标也可获得注册;著名商标在注册上可获取肯定维护。
依据国家工商局的《暂行规则》,将与别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相似产品上恳求注册,且或许危害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或形成不良影响的,五年内著名商标注册人能够恳求吊销,关于歹意注册的,吊销恳求不受时刻约束。著名商标可获得防卫性商标注册,包含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因而,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并不限于商标自身,还应包含运用著名商标的闻名产品以及企业。在这一方面,《不正当竞赛法》第五条作了清晰规则,这也是对著名商标的特别法令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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