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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师谈先合同义务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6:11
合同法规则以诚笃信言用为依托,作为一种合同附随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先合同的职责会呈现一些问题。那么,先合同职责若干问题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法令师谈先合同职责若干问题
在我国,先合同职责被学说继受之后,为合同法所肯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则,先合同职责被限定为“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职责”。
榜首、诚信缔约职责
《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关于“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的规则,归于此类。该条项中的“歹意”,可谓实务中需求解明的问题。依据《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15条第3款的规则,所谓“歹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状况下,开端或许持续商洽。
第二、奉告职责
《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关于“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的规则,归于违背信息奉告职责的景象。其间,“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归于典型的不作为;“供给虚伪状况”归于典型的活跃作为。
咱们以为,《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该条该项并非关于一般性的奉告职责的规则,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则,即针对“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奉告职责的规则。至于怎么断定奉告职责之有无,怎么确认其鸿沟,则难以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答案。比较可行的办法应是依个案具体状况,依据法令有关规则、买卖习气怎么,以及应否发作奉告职责之利益衡量等归纳断定。
第三、保密职责
《合同法》第43条关于“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否建立,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规则,当属此类。
第四、其他先合同职责
《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关于“有其他违背诚笃信用的行为”的规则,尽管没有具体化,但为“先合同职责”的在我王法实践上的开展预留了充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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