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9:44
夏日是用电的高峰期,也是触电事端的高发期,每年因触电导致的人身危害赔偿在全国的诉讼案中占了相当大的份额,那么,你对触电人身危害赔偿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危害赔偿适用规模的规则
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电力形成的人身危害的适用规模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了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的适用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关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赔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作了解说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则的“高压”包含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关于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该解说第二条规则:“因高压电形成人身危害的案子,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则承当民事职责。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危害是由多个原因形成的,依照致害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原因力确认各自的职责。致害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首要原因,应当承当首要职责;致害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非首要原因,则承当相应的职责。”
关于非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赔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第六条只是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则。该解说第六条规则:“因非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赔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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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危害赔偿适用规模的规则
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电力形成的人身危害的适用规模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了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的适用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关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赔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作了解说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则的“高压”包含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关于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该解说第二条规则:“因高压电形成人身危害的案子,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则承当民事职责。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危害是由多个原因形成的,依照致害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原因力确认各自的职责。致害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首要原因,应当承当首要职责;致害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非首要原因,则承当相应的职责。”
关于非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赔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第六条只是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则。该解说第六条规则:“因非高压电形成的人身危害赔偿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赔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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