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3:24事例:2008年3月,张某向王某告贷4万元,约好告贷期为一年,李某供给担保确保,两边签定了确保合同,但并未就担保方法作出清晰约好。
该笔告贷在约好期限届满后,张某没有践约归还,王某遂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确保人李某代张某归还告贷的本金及利息。
李某辩称,自己只需在张某无能力归还该告贷后,才为其归还告贷。张某现在仍有能够归还告贷的产业,王某应申述张某而非申述他,且告贷期限已届满,王某已无权恳求自己补偿,因而恳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要求。
人民法院据张某与王某签定的确保合同确定李某的确保方法是连带职责确保,而非一般确保,未超越确保期,遂判定李某归还该笔告贷。
解析:《担保法》规则,确保人的确保方法有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两种。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胶葛未经申述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且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选用“一般确保”这种确保方法时,必须有清晰的约好,不然会被推定为连带确保职责。《担保法》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在连带职责确保中,债款人和确保人的职责没有先后之别,只需债款人届期不实行债款,债权人就能够在确保期间内要求债款人或许确保人实行债款。
别的,确保期间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确保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间断、中止、延伸的规则,确保期间当事人能够自在约好,若未约好,则推定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好中含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停止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清晰,推定为2年。
本案中,因为李某没有对确保方法作出清晰的约好,而被人民法院推定其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间推定为6个月,即在2009年9月之前,王某有权恳求李某承当确保职责,因而,法院判定李某承当还款职责。
此案提示咱们,在确保活动中一定要区别一般确保职责与连带确保职责,以防止不必要的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