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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有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8:31
【破产产业分配次序】其他债款的破产清偿
《破产法》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破产产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款后,按下列次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帐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则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一般破产债务。破产产业缺乏以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份额分配。其间,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帐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学理界习气称之为“员工债务”。
对上述规则的清偿次序,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并无贰言,但问题在于:该条规则确认的清偿次序所针对的清偿产业,没有区别设定担保之物和无担保之物,而是概括地针对破产人的悉数产业,关于担保物的清偿,有优先权的债务人受偿是否优于员工债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则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不行清晰。有关特定产业优先权的榜首百零九和一百一十条规则也没有提及员工债务与有担保物担保之债务的联系。从该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则来看,既不能得出结论即有担保之物不适用该规则,也不能简略推论即有担保之物与无担保之物混淆起来适用该规则。实际上,在破产产业的清偿操作中,必然面对是否将非担保物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的问题;相同,也不能简略地将非担保产业先清偿未设担保的债务,由于可能发生担保物担保之债务因担保物缺乏以清偿担保债务而转化为一般债务受偿的问题。为此,在破产产业清偿计划的规划中,有必要统筹设定担保之物与无担保之物、有担保之债务与无担保之债务的联系[②]。
《破产法》榜首百三十二条规则:本法实施后,破产人在本法发布之日前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帐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按照本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清偿后缺乏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榜首百零九条规则的特定产业优先于对该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是触及两种债务优先性问题的规则,但愚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确认《企业破产法》“发布之日前”发生的员工债务在按一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清偿次序清偿缺乏部分相较于有担保债务的优先性,而并没有从一般意义上就员工债务与有担担保债务的优先性问题做出清晰规则。浅见认为在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员工债务的遍及优先性的情况下,应坚持有担保债务的优先性,以尽可能地削减法令抵触和对有担保债务人利益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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