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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9:29

一、土地的两类归属
我国施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一切制和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令还有规则的外,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二、土地权力证明
国家依法施行土地挂号发证准则。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挂号。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限关闭的地块或许空间。
土地挂号簿是土地权力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土地权力证书是土地权力人享有土地权力的证明和对运用权的承认。土地权力证书包含:(一)国有土地运用证;(二)团体土地一切证;(三)团体土地运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
三、土地的三种类型
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运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运用地、饲养水面等;缔造用地是指缔造修建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未运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四、缔造用地运用权
缔造用地运用权:缔造用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国家一切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有权力用该土地缔造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国家对国有土地建立用益物权,合法运用缔造用地的为用益物权人。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交纳或免缴土地运用税。
《国有土地运用证》是承认土地运用者运用权,证明土地运用者(单位或个人)运用国有土地的法令凭据,受法令保护。
五、缔造用地运用权的获得及灭失
建立缔造用地运用权,能够采纳出让或许划拨等方法。原则上应当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严厉约束以划拨方法建立缔造用地运用权。
(一)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一切者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运用者在土地运用权存续期间,对受让的出让土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
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寓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行、文娱用地40年;归纳或许其他用地50年。住宅缔造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的,主动续期;非住宅缔造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令规则处理。
依法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的,有权获得该土地在必定年限内的运用权力,能够将该土地运用权在契合规则条件的前提下转让、租借或典当。
(二)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外,划拨土地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等四类缔造用地,能够以划拨方法获得。
《国有缔造用地划拨决议书》(2008年7月1日以前为《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是依法以划拨方法建立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运用国有缔造用地和请求土地挂号的凭据。
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改动用处(俗称土地变性)的,经当地行政主管部分同意,依照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
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而停止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回收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并可依照规则予以出让。
(三)土地运用权停止:土地运用权因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运用年限届满、提早回收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停止;或因获得的国有缔造用地搁置超越两年被无偿回收。缔造用地运用权消除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处理刊出挂号。挂号安排应当回收缔造用地运用权证书。
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或许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求,国家能够依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依据土地运用者已运用的年限和开发、运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求,有因国防和交际的需求;由政府安排施行的保证性安居工程缔造的需求;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则安排施行的对危房会集、基础设备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求等法定景象,确需征收房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并布告。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被征用的,该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缔造用地运用权一起随之处置。
搁置土地: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人超越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议书约好的开工期限满两年的,首要责令其期限开工开发;逾期不开工开发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回收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决议书》无偿回收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
六、出让缔造用地运用权的方法
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拍卖、投标、挂牌出让或许两边协议的方法。
(一)有必要以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的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
1.供给商业、旅行、文娱、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赛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方案发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许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或改动用用处,《国有缔造用地划拨决议书》或法令、法规、行政规则等清晰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施行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运用权改动用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法令、法规、行政规则等清晰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施行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法令、法规、行政规则清晰应当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景象。
(二)能够采纳协议方法出让的国有缔造用地运用权:
1.供给商业、旅行、文娱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处的土地;
2.其供地方案发布后同一宗地只要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3.原划拨、承租土地运用权请求处理协议出让,经依法同意,能够采纳协议方法,但《国有缔造用地划拨决议书》、《国有土地租借合同》、法令、法规、行政规则等清晰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从头揭露出让的在外;
4.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请求处理协议出让,经依法同意,能够采纳协议方法,但《国有缔造用地划拨决议书》、法令、法规、行政规则等清晰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从头揭露出让的在外;
5.出让土地运用权人请求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能够选用协议方法。
七、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俗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法装备国有土地运用权获得的悉数土地价款。实际上便是土地一切者出让土地运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详细包含:以投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所获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或依法运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缔造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典当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宅依照规则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动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用处、容积率等土地运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改变有关的收入等。
八、缔造用地运用权的流通(运用、收益)方法
缔造用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国家一切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除法令还有规则的外,缔造用地运用权人有权将缔造用地运用权转让、交流、出资、赠与或许典当。
缔造用地运用权转让、交流、出资或许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一起处置。
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转让、交流、出资或许赠与的,其占用范围内的缔造用地运用权一起处置。
(一)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
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签定转让合同。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
(二)土地运用权的出资、入股:土地运用权人将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作为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一起应当依法处理其土地运用权的搬运手续。(不包含国家以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景象)
(三)土地运用权租借:是指土地运用者作为租借人将土地运用权伴随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
土地租借权的根本内容:土地租借是土地运用权人在保存土地合法运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必定期限内以付租借金为价值对土地进行运用和收益,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土地运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许典当等处置权。因而,土地运用权租借的,其土地运用权仍归于土地运用人一切。土地运用权租借归于用益性他项权力。
(四)土地运用权典当:土地典当权是土地运用权人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不搬运土地占有而将土地运用权作为债款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对土地运用权及其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力。
土地运用权典当融资:即以土地运用权为典当物,进行融资担保,在债款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款时,债款人依法对土地运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许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土地典当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一起土地典当权又归于担保性他项权力。
土地运用权典当时,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典当。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典当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典当。
契合典当挂号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典当合同约好的有关事项在土地挂号簿和土地权力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典当权人颁布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土地典当权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1.土地典当不是什物典当而是权力典当。
2.典当权的客体是法令答应转让的土地运用权,即权力客体的约束性。
3.典当人有必要是享有土地运用权的债款人或第三人。
4.土地运用权典当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力人的权力。
九、与税务行政联系相关的其他概念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子较多、修建密度较大、房子运用年限较长、运用功用不全、基础设备粗陋的区域,详细包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方案的改造项目;
改造安顿住宅:是指相关部分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定的房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清晰用于安顿被征收人的住宅或经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法施行改造的住宅。
公共租借住宅: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借住宅和廉租住宅(含购改租等方法筹措)并轨运转,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借住宅。公共租借住宅是指限制缔造规范和租金水平,面向契合规则条件的乡镇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新工作无房员工和在乡镇安稳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租借的保证性住宅。公共租借住宅能够是成套住宅,也能够是宿舍型住宅;单套修建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意根本寓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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