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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撂荒土地被发包方收回能否要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1:38
农户因撂荒土地2年以上,承揽地被发包方回收,能要回来吗?下面来看看听讼网小编为你带来的相关信息吧。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承揽经营犁地的单位或许个人接连二年弃耕疏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停止承揽合同,回收发包的犁地。”
二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
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共同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共同的,适用新的规则。”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回收、调整承揽地,或许因发包方回收承揽方弃耕、撂荒的承揽地发生的胶葛,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揽地另行发包,承揽方恳求返还承揽地的,应予支撑;(二)发包方已将承揽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一起被告,恳求承认其所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返还承揽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撑。但归于承揽方弃耕、撂荒景象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时农村土地承揽胶葛的紧急通知》(国办创造电〔2004〕21号):“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回收农户的承揽地,已回收的要当即纠正,予以交还。”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掌握的原则是:《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揽法》对此问题规则不共同,依据《立法法》规则,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法释〔20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时农村土地承揽胶葛的紧急通知》(国办创造电〔2004〕21号)与《农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共同,即发包方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回收农户承揽地,关于已回收的,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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