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诉讼期间的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5:12
 [案情] 
    梅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爱情,2005年9月28日挂号成婚。婚后,因为两边性格不合,李某于2008年3月申述离婚。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两边仍有和洽之或许,于2008年4月8日判定禁绝离婚。2008年12月李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梅某赞同离婚,但提出为归还2006年夫妻经商期间结欠的宿债于2008年4月5日向廖某告贷计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了借单和廖某证言相佐证。 
    [不合] 
    本案华夏、被告两边在第一次诉讼判定后,互不实行夫妻之间的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完全决裂,且原、被告均赞同离婚,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本案中被告在第一次诉讼期间所借债款是否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呢? 
    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梅某告贷时,原、被告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对此债款夫妻两边不或许存在合意,因而属夫妻一方即被告梅某个人债款,应由被告梅某个人归还。 
    第二种观念以为,虽然被告梅某告贷时,原、被告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但被告梅某告贷的意图是为了归还宿债,起点是为了夫妻一起利益。因而,该笔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由原、被告一起归还。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夫妻一起债款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或一方为保持一起生活需求,或出于一起生活意图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款。按照我国法令之规则,夫妻两边离婚时有必要清偿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不因夫妻关系的停止而消失。《婚姻法》解说(二)》中清晰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而《婚姻法》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现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据夫妻一起债款的本质属性,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归于夫妻个人债款仍是一起债款,主要有两个判别规范:一是夫妻有无一起告贷意思表明,如果有共赞同思表明,则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均应视为一起债款;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债款所带来的利益。虽然夫妻事前或过后没有一起告贷意思表明,但该债款发作后,夫妻两边一起共享了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相同视为一起债款。 
    本案中,笔者以为,被告梅某告贷时刻确实是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但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定禁绝离婚,原、被告并未因而而免除夫妻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法令意义上,原、被告仍是夫妻关系。被告梅某告贷是为了归还2006年夫妻结欠下的债款,起点是为了夫妻一起利益,也就是说夫妻共享了该笔债款所带来的利益,从另一层面讲, 该笔债款的发作归根到底来源于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因而,契合上述判别规范的第二种,应当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由原、被告一起归还。
作者:龙南法院 朱群 龚建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