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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乡镇落户的,应当依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经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交回承揽地或许发包方依法回收承揽地时,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地能否回收的规则。
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主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全面精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力,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开展和乡村社会安稳。其间,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是拟定乡村土地承揽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其原因在于我国乡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次工业不行兴旺,大多数农人难以实现非农工作,依然从事农业生产,农人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适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人的根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而,有必要坚持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不得随意回收和调整承揽地。本条和第27条便是对能否回收和调整承揽地的具体规则。
本条第1款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这一规则对安稳土地承揽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这一规则,除法律对承揽地的回收有特别规则外,在承揽期内,不管承揽方发作什么样的改变,只需作为承揽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回收承揽地。如承揽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许数人逝世的;子女升学、从军或许在城市工作的;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揽地的;承揽方在乡村从事各种非农工业的;承揽方进城务工的等,只需作为承揽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回收其承揽地。但因承揽人逝世,承揽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防止已有承揽地的承揽方的承继人因承继而取得两份承揽地,答应发包方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跟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乡镇化的开展,乡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的搬运会不断添加,关于承揽方全家脱离乡村,迁入小乡镇或许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揽地能否回收的问题,本条第2款和第3款差异不同的状况别离做了规则,以防止发包方随意回收承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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