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在立法上的评价功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1:27在将刑法标准体系看成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而对其各个要素的立法功用加以调查时,笔者提出了赏罚的内部功用问题。所谓赏罚的内部功用,是指赏罚作为刑法体系的一个要素,它在刑法体系的建构中所能发作的效果。这是赏罚权以象征性的符号办法效果于刑法体系的其他要素时所发挥的成效,它表征赏罚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和效果,因而亦可称其为赏罚的体系内功用。而以往刑法学者们一般供认的报应、防备、震慑、斥责、改造、教育、鼓舞、劝慰等许多功用,在我看来全都归于赏罚的外部功用,它们是赏罚作为国家法令的一种制裁手法,而对社会及其成员所能发作的效果,是赏罚权以外部力气效果于刑法体系之外的外部世界时所发挥的成效,它表征赏罚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由于赏罚的内部功用不指向刑法体系之外的事物,它仅指向刑法体系的其他要素。所以,作为赏罚内部功用的点评功用,所点评的不是社会生活中实践发作的行为,而是刑法中以类型化的办法存在的行为形式。它是一种笼统的点评,这种点评对刑法罪刑标准的结构具有重要含义,而不是对社会生活中实践发作的违法行为的司法处理具有含义。因而,笔者的剖析并不考虑这种点评的社会意图(名利或许报应) 。当然,由于赏罚的内部功用和外部功用都是由赏罚自身的性质所决议的,它们之间必然会存在某种内涵的一致性。
点评标明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价值判别。在所有的行为标准中,被社会所必定的行为都是与某种有利的或许至少不会是晦气的成果相联系,而被社会否定的行为则都是与某种晦气的成果相联系。所以,在标准的点评中,标准的“成果”要素也就具有了点评东西和点评标准的性质。“违法现象是‘个人对立社会’的披露,当然会引起社会对违法人作出某种反响。”{1}(P12)作为社会对违法的“反响”,赏罚显然是一种法令上的晦气成果,当它变为现实时,便是一种施加在违法人身体或精神上的苦楚。不管赏罚的办法怎么改进,它的赏罚性都不会消失。赏罚的这种特色,使它具有了某种点评才能,并在它变为实践的赏罚力气之前,先发挥对违法行为的点评功用。从立法含义上看,赏罚要素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发挥其点评效果。
一、质的点评
法令既然是国家毅力的表达,那么,国家经过制定刑法,将某些行为类型与赏罚这种具有苦楚性的强制措施联系起来,显然是标明晰国家对这些行为持有激烈的否定情绪。“赏罚是对有责地施行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揭露的、社会道德学上的否定点评。因而,赏罚总是具有消沉点评的内容,并且,在必定程度上还总是具有令行为人苦楚的特征……”{2}(P182)赏罚所代表的这种“否定性”,便是国家对具有严峻社会损害性行为的质的点评。由于,某种行为所引起的法令成果如果是赏罚,就意味着该行为在法令上被视为违法。可以说,在刑法标准中,赏罚具有对类型化的行为进行定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