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同时能解决欠款问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5:23
安徽某公司出售公司一名事务人员提出革除劳作联系,但是他经手的事务还有3万多元没有要回(事务不再做)。该公司对出售人员施行货款终身负责制。依据企业内部呆坏帐办理规则,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 那么,依据《劳作法》规则,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只需提早一个月提 安徽某公司出售公司一名事务人员提出革除劳作联系,但是他经手的事务还有3万多元没有要回(事务不再做)。该公司对出售人员施行货款终身负责制。依据企业内部呆坏帐办理规则,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
那么,依据《劳作法》规则,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只需提早一个月提出即可,假如公司与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后,其货款将没有着落。能否用人力资源办理手法处理货款问题?革除劳作合同后,劳作者还有没有清欠货款的职责?怎么防止此类问题的发作?
专家处方
“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易起争议
首要,“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这样的企业内部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是简单遭到质疑的,因为这样的规则有将应当由企业承当的运营危险转嫁给劳作者的嫌疑。这样的企业内部规则假如既不是由职代会评论经过的,又不是经过团体洽谈(团体商洽)的方法确认的,它在法令上就很或许缺少合法性;即便这样的规则现已列为劳作合同的附件,也很简单被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显失公正”;假如连劳作合同也没有列入,就更难证明其具有合法性。
影响劳作者权益的事项不能由雇主单独决议,而应采纳恰当的方法由劳资双方一起决议,这是《劳作法》的根本精力和根本要求。因而,企业的劳作规章要防止无效的危险,就应当依据《劳作法》、《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要么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团体洽谈、签定团体合同的方法确认,要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评论经过,最起码也应列为劳作合同的附件。列为劳作合同的附件时,要注意保证其内容的公正性。实际上,保证企业劳作规章的公正性有助企业防止法令危险,也有助于保证企业劳作规章的权威性和顺畅施行,还有利于保持职工对企业的信任,调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步。别的,如上所述,“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这样的企业内部规则在法令上是很简单发作争议的,因而最好不选用这种方法来保护企业的利益,能够另行规则合理的奖罚办法。
就该事例而言,该事务人员提出革除劳作合同后,有职责赶快追回货款。假如到劳作合同革除之日货款没有追回,那么该事务人员有职责将与货款有关的收据、合同以及其它有关依据移交给企业,由企业持续追款。劳作合同革除之后,在货款追回之前,该事务人员仍有职责向企业供给必要的帮忙。
专家处方
人力资源办理应建立在实际与法令的基础上
企业的人力资源办理应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用人力资源办理手法处理企业面对的问题(例如本案中的货款问题)是有用的束缚机制的表现,但有必要建立在实际和法令的结合点上。
就上期事例而言,《劳作法》第31条规则“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这既是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的程序,也是革除劳作合同的条件。但这仅仅一般性的规则,关于劳作者给用人单位构成经济丢失,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没有处理完毕或因为其他问题在被检查期间的,原劳作部劳办发 (1996)1号文规则,劳作者不得与用人单位革除劳作联系。从本案看,该公司有内部呆坏帐办理规则,并施行货款终身负责制,3万元货款又是该事务员经手的事务,因而,公司可暂不与其革除劳作合同。 ↑
假如该公司出于某些方面考虑,与事务员革除劳作联系,关于货款的清欠,只需现实建立,而且内部规章契合法令规则,货款的清欠职责不能革除,也就是说公司对事务员欠款追缴的权力不被消除。
本案反映的现象具有必定的代表性。会集表现在劳作合同及其相关职责实施问题。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作,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拟定并完善相关的出售及出售人员办理准则(例如:呆坏帐办理规则、出售人员劳作合同办理规则等),并将此准则呈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评论、经过,以在程序上使之成为法令文件,构成法令效力。
(2) 将上述准则作为劳作合同附件,并在劳作合同书约好事项中注明,使之和劳作合同具有平等法令效力。如发作争议,可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3)定时述职。这是一个日常办理问题,企业应对热门、灵敏部分和岗位的职工施行定时述职准则,这既是办理教育职工的一项办法,也是战胜不良问题的准则,它便于上级及时把握这方面状况,以利于采纳有用的办法,防止或削减丢失。
本案中假如事务员能及时将事务单位的运营状况向上级报告并征得主管人员定见后就或许不会呈现这样的问题,假如呈现货款收不回的问题,那么,在职责上也好辨明巨细,差异处理。假如前面两点是从结尾(劳作合同革除及诉讼上)考虑的,那么这一点着重于原点和进程。
那么,依据《劳作法》规则,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只需提早一个月提出即可,假如公司与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后,其货款将没有着落。能否用人力资源办理手法处理货款问题?革除劳作合同后,劳作者还有没有清欠货款的职责?怎么防止此类问题的发作?
专家处方
“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易起争议
首要,“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这样的企业内部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是简单遭到质疑的,因为这样的规则有将应当由企业承当的运营危险转嫁给劳作者的嫌疑。这样的企业内部规则假如既不是由职代会评论经过的,又不是经过团体洽谈(团体商洽)的方法确认的,它在法令上就很或许缺少合法性;即便这样的规则现已列为劳作合同的附件,也很简单被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显失公正”;假如连劳作合同也没有列入,就更难证明其具有合法性。
影响劳作者权益的事项不能由雇主单独决议,而应采纳恰当的方法由劳资双方一起决议,这是《劳作法》的根本精力和根本要求。因而,企业的劳作规章要防止无效的危险,就应当依据《劳作法》、《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要么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团体洽谈、签定团体合同的方法确认,要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评论经过,最起码也应列为劳作合同的附件。列为劳作合同的附件时,要注意保证其内容的公正性。实际上,保证企业劳作规章的公正性有助企业防止法令危险,也有助于保证企业劳作规章的权威性和顺畅施行,还有利于保持职工对企业的信任,调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步。别的,如上所述,“长期收不回的老货款转为个人欠款”这样的企业内部规则在法令上是很简单发作争议的,因而最好不选用这种方法来保护企业的利益,能够另行规则合理的奖罚办法。
就该事例而言,该事务人员提出革除劳作合同后,有职责赶快追回货款。假如到劳作合同革除之日货款没有追回,那么该事务人员有职责将与货款有关的收据、合同以及其它有关依据移交给企业,由企业持续追款。劳作合同革除之后,在货款追回之前,该事务人员仍有职责向企业供给必要的帮忙。
专家处方
人力资源办理应建立在实际与法令的基础上
企业的人力资源办理应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用人力资源办理手法处理企业面对的问题(例如本案中的货款问题)是有用的束缚机制的表现,但有必要建立在实际和法令的结合点上。
就上期事例而言,《劳作法》第31条规则“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这既是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的程序,也是革除劳作合同的条件。但这仅仅一般性的规则,关于劳作者给用人单位构成经济丢失,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没有处理完毕或因为其他问题在被检查期间的,原劳作部劳办发 (1996)1号文规则,劳作者不得与用人单位革除劳作联系。从本案看,该公司有内部呆坏帐办理规则,并施行货款终身负责制,3万元货款又是该事务员经手的事务,因而,公司可暂不与其革除劳作合同。 ↑
假如该公司出于某些方面考虑,与事务员革除劳作联系,关于货款的清欠,只需现实建立,而且内部规章契合法令规则,货款的清欠职责不能革除,也就是说公司对事务员欠款追缴的权力不被消除。
本案反映的现象具有必定的代表性。会集表现在劳作合同及其相关职责实施问题。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作,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拟定并完善相关的出售及出售人员办理准则(例如:呆坏帐办理规则、出售人员劳作合同办理规则等),并将此准则呈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评论、经过,以在程序上使之成为法令文件,构成法令效力。
(2) 将上述准则作为劳作合同附件,并在劳作合同书约好事项中注明,使之和劳作合同具有平等法令效力。如发作争议,可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3)定时述职。这是一个日常办理问题,企业应对热门、灵敏部分和岗位的职工施行定时述职准则,这既是办理教育职工的一项办法,也是战胜不良问题的准则,它便于上级及时把握这方面状况,以利于采纳有用的办法,防止或削减丢失。
本案中假如事务员能及时将事务单位的运营状况向上级报告并征得主管人员定见后就或许不会呈现这样的问题,假如呈现货款收不回的问题,那么,在职责上也好辨明巨细,差异处理。假如前面两点是从结尾(劳作合同革除及诉讼上)考虑的,那么这一点着重于原点和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