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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报告来历不明 医院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9:18

「案情」
原告张小卫。
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2003 年12月26日清晨,原告张小卫(已孕26周加5天)发作胎膜早破,于3点20分被救护车送至被告医院急诊。4点10分左右,被告医生对张小卫进行查体,确诊为“晚期不免流产、胎膜早破”,被告医生将病况向原告及家族告知并要求原告施行催产素引产,遭到张小卫及家族的回绝。当日,在得到原告老公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医生对张小卫施行催产素引产。12月28日1点20分,原告娩出一女胎(存活5分钟后逝世)。12月30日,原告出院。期间原告开销医疗费 1342.26元。此外,原告张小卫住院期间,原被告已发作胶葛,但被告未封存病案。2004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延误抢救机遇,不活跃采纳保胎办法、过失作出引产决议,并且在过后假造病历、假造查看记载,形成其精力和肉体上的严峻损伤为由申述来院,要求被告补偿
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张小卫住院原始病案。该病案关于张小卫急诊时刻存在差异(一为4:10,一为4:20)、急诊时是否进行B超、彩超查看、阴道见红时刻(一为三小时,一为三天)、临产胎儿是否为活体(一为死胎,一为存活5分钟后逝世)记载存在对立。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住院病案实在性提出异议,建议收住院当天并未进行B超和彩超查看,且未收费,病案中B超、彩超查看陈述单均为被告假造。经法庭审阅,尽管病案中有B超和彩超的查看陈述(均提示胎膜早破、晚期不免流产),但医嘱单中并无医生医嘱要求行B超和彩超查看。此外,交给张小卫费用清单中亦无B超和彩超的收费记载。被告对此解说为:张小卫其时病况危殆,医生发扬人道主义精力,免费为其行B超、彩超查看,故医嘱单和收费记载中未显现,但两项辅佐查看确已进行,定论亦客观实在。
「裁判要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危害案子的举证职责实施举证倒置和过失推定,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无过失、与原告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医疗机构不能证实本身医治行为不存在过失且与患者危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推定存在过失且与患者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材料的职责,该职责也是为了在发作医疗胶葛时,可以供给精确、实在、客观的原始材料,以便查清现实。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明知两边已发作胶葛,但未及时封存病案,具有过失。病案中,原告急诊来院当晚是否进行过B超及彩超的检测,被告对此在医嘱单及收费记载均无记载。而原告开始的B超、彩超查看陈述系本案要害依据,被告不能证实病案中B超、彩超查看陈述的实在性,形成本案中心依据损失证明效能,案子现实真伪不明。此外,关于原告来院前见红天数、来院承受医治的时刻以及娩出的胎儿是否为活体等许多情节,病案记载亦存在差异和对立。以上过失导致被告提交的原始病案缺少实在性、客观性,无法以此病案作为医疗判定的依据。被告因本身原因不能完结举证职责,依法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职责。据此,依照民事诉讼依据规则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且与原告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八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榜首款榜首项、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1、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补偿原告张小卫医疗费1342.26元、误工费50元、护理费69.7 元、交通费(含急救车费)110元、住院膳食补助40元,以上金钱算计1611.96元。2、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补偿原告张小卫精力危害抚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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