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重点法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1:58《员工带薪年度假法令》(下称“《法令》”)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在操作中呈现了很多问题,因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员工带薪年度假施行方法》(下称“《方法》”)。
本方法对以下几大问题进行了清晰,对用人单位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员作业业年限怎么核算”
2. “员工入司当年带薪年度假怎么核算”
3. “员工享用当年悉数带薪年度假后呈现法定不能享用当年带薪年度假的景象时怎么处理”
4.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组织员工带薪年度假的具体时刻”
5. “未休带薪年度假的薪酬怎么组成和核算以及员工回绝度假组织时应怎么处理”
6. “年度内离社员工的带薪年度假怎么核算”
7. “用人单位原有带薪年度假准则与《方法》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方法》中的部分规则与部分企业的现行带薪年度假准则存在抵触,因而,咱们以为用人单位有必要对现行的关于带薪年度假的企业规章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以防止法令危险。
具体解读
一、员作业业年限怎么核算
1、《方法》的规则:
第三条 员工接连作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享用带薪年度假 (以下简称年度假)。
第四条 年度假天数依据员工累计作业时刻确认。员工在同一或许不同用人单位作业期间,以及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视同作业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业时刻。
2、解读:《方法》的这两条清晰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员作业业年限只要接连且满12个月以上时,该员工才有资历享用带薪年度假,此处的“接连”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指社保缴费记载的接连,并不只是限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作业满12个月;二是在确认员工有资历享用带薪年度假后,作为判别带薪年度假天数的规范,其作业年限为累计作业时刻,包含该员工从前作业过的一切作业单位,其间无社保缴费记载和无其他法定依据证明的作业经历,应由员工提出依据证明,由用人单位依据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进行判别和核实。可是《方法》没有解决无社保交纳记载的作业经历怎么进行确定的问题,由于只是凭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来确定员工的作业经历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不确认性(劳动合同和前用人单位的证明较易假造,用人单位核实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