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不动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7:14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侵吞公有房子等不动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作。对此行为当怎么定性,换言之,房子等不动产能否构成贪婪罪的违法目标,现在仍无结论,实践中也做法纷歧。此外,在未处理房子等不动产产权改变、搬运挂号的情况下,能否确定为违法既遂,实践中也不无疑问。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谈点浅见,兹述如下:
一、贪婪罪的目标不以动产为限,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选用欺诈手法不合法占有公有房子的行为,应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公有房子等不动产,能够构成贪婪罪的违法目标。一则法令上未清晰加以限制;二则实践生活中运用职务便当不合法侵吞公有房子等不动产是或许也是可行的,故不应将房子等不动产扫除在贪婪罪的违法目标之外。详细阐明如下:
首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则,贪婪罪的目标为公共资产。关于“公共资产”的详细了解,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公共产业的解说规则,指的是以下四类资产:即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一切的资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许专项基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处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私家资产。可见,内含于公共产业、资产之内的不动产,在贪婪罪的立法规则上,并未将之扫除在公共产业或许公共资产之外。
其次,运用职务便当不合法侵吞公有不动产,具有实践或许性,运用刑法对公有不动产进行维护,是稳当的,也是必要的。在实践生活中,产业违法中的抢劫罪、争夺罪因以“当场”为要件,偷盗罪、聚众哄抢罪因一般需以目标物的物理移动方可完结,移用类违法因立法上清晰规则其目标为资金或许公款而不或许以不动产作为违法目标,除此之外,欺诈罪、(职务)侵吞罪、敲诈勒索罪、成心破坏资产罪等均能够不动产作为其损害的目标。比方,一个人完全能够经过欺诈手法,达到对别人一切的不动产的实际上的占有,乃至是以产权改变挂号的方式完结“法令上”的占有。作为职务性的产业违法,就施行及完结违法行为方面而言,贪婪罪与欺诈罪、侵吞罪等一般产业违法并无两样,并且,较之于后者,贪婪行为人因其有着职务上的便当可资运用,故一般情况下更易于达到意图。此外,有必要加以着重阐明的是,在不能犯的处分方面,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是存在严重差异的。在我国,不能犯是作为未遂犯来处理的,即未遂犯体现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两种,其间,不能犯未遂包含东西不能犯的未遂与目标不能犯的未遂,除迷信犯不受处分之外,目标不能犯并不构成革除刑事处分的理由。也便是说,在我国的刑实际务中,目标不能犯并不关乎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只是关乎违法的既遂、未遂问题。
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侵吞公有房子等不动产并对之构成实际占有的,即便未处理私有产权证,亦应确定为贪婪既遂
以不动产为目标的贪婪以及一般的侵吞类违法的既遂、未遂确实定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均有争议。其间,较为典型的定见有以下两种:一者以为施行了意图完结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即可确定为贪婪既遂;二者以为只有当一切权挂号完毕之后,才构成贪婪既遂。前者归于占有意思行为观念,其立论根据在于,行为人所侵吞之不动产一般归于行为人所经手、处理之物,无需进一步施行搬运占有的行为;后者归于严厉的挂号主义观念,其立论根据在于,不动产的移转以挂号为其建立要件,未经挂号即意味着一切权并未遭到损害。咱们以为,以上两种定见既有合理之处,又有偏颇之处。占有意思行为观念留意到了贪婪罪的目标原本便是行为人所经手、处理之物这一点,是其可取之处,但过分地着重该特色,必然从实践上扫除贪婪罪的未遂形状,并且也不免以偏概全有悖于客观实践,究竟,将为别人处理、保管之物转化为自己占有之物,一般情况下需求施行更为详细的行为,尤其是不动产。挂号主义观念留意到了不动产搬运的特殊性,可是片面着重这种法令意义上的移转,未能留意到贪婪的目标物系行为人所处理之物及基于此所或许构成的实际性的移转,相同存在缺乏。在此需求阐明的是,经过挂号所达到的法令意义上的移转,因其行为的违法性,在法令上相同是无效的,将刑法的占有等同于民法上的一切,在考虑路向上是有问题的。占有意图的完结并不以得到法令上确实以为足够,是否在法令上获得了对物的一切权,并不能对实际上占有某物确实定构成妨碍。这一点,与我国刑法将赃款赃物、违禁品作为产业违法的目标是相同的道理。故此,咱们建议,作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直接成心违法,贪婪罪存在未遂形状;其既遂、未遂的判别规范,与偷盗、欺诈、争夺等产业违法相同,应当视行为人是否实践获得资产而定。详细到贪婪不动产违法,只需实践地搬运了占有物,或许现已就一切权的获得进行了改变挂号,即可确定为贪婪罪的既遂,并且,在处理不动产搬运挂号之后,即便不动产没有完结实际上的搬运,也不影响贪婪罪既遂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