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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因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6:37
一、被实行人开办单位或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
被实行人无法清偿债款时,如其股东或开办单位有出资不实或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法院能够裁决改变或追加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被实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当实行责任。留意,股东没有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时,不能被追加为被实行人。假如股东具有前述两种之外的危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这个问题应当在审理时处理而不是实行过程中追加的问题。
二、被实行人为合伙安排或合伙型联营企业
被实行人为合伙安排或许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是时,法院能够裁决追加该合伙安排的合伙人或参与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实行人。留意,2006年8月27日之后,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则了一般合伙、特别的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方法,其间,对前两种方法的合伙人追加实行没有疑问;关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追加实行之后,该合伙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当责任。
三、被实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被实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法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时,法院能够裁决实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产业。但是,触及该业主家庭一起产业与个人产业区别的问题,一般来说,假如私营业主收入并不用于家庭一起开支,那么,不应当实行家庭一起产业;反之,则能够实行家庭产业。
四、被实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被实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力偿债时,能够裁决企业法人为被实行人;企业法人直接办理的产业缺乏清偿,能够裁决实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与行为主体资格不一致。假如该分支机构承揽或出租给第三人,实行时则应当依法维护承揽人或承租人的收益。
五、被实行人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被实行人分立为两个或许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是时,分立后的企业依照分立协议确认的份额承当债款;没有份额或不符合分立法定程序的,依照从原企业分得的产业份额对债权人承当债款。留意,法令并没有规则分立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所以,分立时或许呈现经过协议约好由分得产业最少(底子无法清偿债款)的企业承当一切债款,然后躲避债款。我以为,分立企业之间的约好不能对立第三人。
六、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款承当的约好,不能成为追加实行股东产业的理由
实际中,公司股东之间能够约好对公司债款承当的份额和方法,这种约好在股东之间具有法令效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准则,这种约好不能对立第三人;一起,第三人也不能由于这个约好来建议股东承当公司债款,更不能因而请求追加股东作为被实行人。除非股东存在前面论说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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