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典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4:00
众所周知,强制性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典型特征,但此点在相关法令法规中均未见清晰详细规则,听讼网小编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其强制性:
榜首,土地办理相关法令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
第二,在土地征收法令联系中,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不是一种民事上的相等联系,而是行政上的从属联系。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法令规则的土地征收仅有主体,他是根据法令规则的授权和程序施行土地征收详细行政行为的。在该种法令联系中,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法令联系的办理方,而被征收主体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呈现的,归于被办理方。此种不相等联系决议了征收主体施行的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
第三,征收主体施行征收行为不以被征收主体的毅力为搬运,亦无需征得其赞同。根据法令规则,征收主体施行土地征收行为,只需契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做到征地程序合法、补偿安顿到位即可,他无需与被征收主体就补偿数额等事宜进行洽谈,实际上也不允许洽谈(根据规则,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可请求由同意征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在土地征收上,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亦不是意思自治的成果。
第四,法令法规对阻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应承当的法令责任进行了清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违背土地办理法令、法规规则,阻遏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可见,在土地征收法令联系中,被征收主体回绝合作乃至阻遏的,征收主体能够根据法令规则行使行政权力,其强制性清楚明了。
榜首,土地办理相关法令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
第二,在土地征收法令联系中,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不是一种民事上的相等联系,而是行政上的从属联系。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法令规则的土地征收仅有主体,他是根据法令规则的授权和程序施行土地征收详细行政行为的。在该种法令联系中,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法令联系的办理方,而被征收主体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呈现的,归于被办理方。此种不相等联系决议了征收主体施行的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
第三,征收主体施行征收行为不以被征收主体的毅力为搬运,亦无需征得其赞同。根据法令规则,征收主体施行土地征收行为,只需契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做到征地程序合法、补偿安顿到位即可,他无需与被征收主体就补偿数额等事宜进行洽谈,实际上也不允许洽谈(根据规则,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可请求由同意征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在土地征收上,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亦不是意思自治的成果。
第四,法令法规对阻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应承当的法令责任进行了清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违背土地办理法令、法规规则,阻遏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可见,在土地征收法令联系中,被征收主体回绝合作乃至阻遏的,征收主体能够根据法令规则行使行政权力,其强制性清楚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