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6:41
一、遗言的品种
1.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40条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2.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3.录音遗言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言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5.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二、立遗言应当留意的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言中应当留意不要忘了由遗言人签名。
2.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需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口头遗言是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缔结的,在危殆情况免除后能够用其他方式立遗言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假如不留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言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别的,依据《定见》35条规则,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认遗言有用。
三、各种遗言之间的效能巨细
《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四、遗言的效能确认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言无效
《承继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承继人、受遗赠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定见》第36条规则,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2.未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的遗言部分无效
《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定见》第37条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3.遗言的其他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景象
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假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定见》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定见》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认无效。
《定见》39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
《承继法》第二十一条规则,遗言承继或许遗赠附有责任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应当实行责任。没有正当理由不实行责任的,经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遗产的权力。
《定见》43条规则,附责任的遗言承继或遗赠,如责任能够实行,而承继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附责任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志愿实行责任,承受遗产。
1.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40条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2.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3.录音遗言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言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5.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二、立遗言应当留意的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言中应当留意不要忘了由遗言人签名。
2.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需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口头遗言是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缔结的,在危殆情况免除后能够用其他方式立遗言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假如不留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言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别的,依据《定见》35条规则,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认遗言有用。
三、各种遗言之间的效能巨细
《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四、遗言的效能确认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言无效
《承继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承继人、受遗赠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定见》第36条规则,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2.未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的遗言部分无效
《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定见》第37条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3.遗言的其他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景象
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假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定见》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定见》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认无效。
《定见》39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
《承继法》第二十一条规则,遗言承继或许遗赠附有责任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应当实行责任。没有正当理由不实行责任的,经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遗产的权力。
《定见》43条规则,附责任的遗言承继或遗赠,如责任能够实行,而承继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附责任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志愿实行责任,承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