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7:49
 
2007年3月,某市一持有商场登记证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商场管理方(以下简称A方)申述商场内的B公司,要求其付出商场管理费。B公司以A方不具备主体资格进行抗辩。在一审中,应法院要求,某市工商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查询反应函,承认A方具有商场管理主体资格。B公司一审败诉后,于2007年8月向某市工商局的上级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要求吊销某市工商局的查询反应函。
受理B公司的行政复议请求后,对出具查询反应函行为是否归于行政复议规模,复议机关内部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查询反应函是之间的内部公函,依据《》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则,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因而对B公司的复议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种定见以为,查询反应函仅仅出具给法院作为判案的民事依据,并未直接侵略B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则,B公司不是合格的复议请求人,因而对B公司的复议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种定见以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则,行政复议请求人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能够成为复议案子的请求人。本案中,某市工商局出具查询反应函的行为显着对B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因而,B公司应当是合格的复议请求人。
终究,复议机关采用了第三种定见,受理了B公司的复议请求。并依据有关规则,吊销了某市工商局的查询反应函。
笔者以为,在复议实践中,尽管很多法令未明文罗列的行政行为被扫除在行政复议规模之外,可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七条建立的行政复议“以不受理为破例”的准则,积极主动扩展行政复议规模,引导人民群众经过行政复议这种方法表达利益诉求,将大部分行政胶葛处理在初发阶段,促进和谐社会建造。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