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2:18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行政诉讼统辖权贰言应该怎样处理的问题,可是由于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内行政诉讼中,统辖权贰言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子后,当事人以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子没有统辖权。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检查,并别离作出移交或驳回的裁决。《最高法院解说》第10条规则:“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起统辖权贰言,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便有不同定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统辖权贰言主体;(2)统辖权贰言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3)统辖权贰言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法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子之后,统辖权贰言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贰言的,视为供认和承受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以书面方法以外如口头方法提出无效。
《最高法院解说》第10条第2款对统辖权贰言的处理作了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驳回。假如当事人对裁决驳回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及《最高法院解说》第63条规则处理:当事人对统辖贰言裁决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即发作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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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政诉讼中,统辖权贰言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子后,当事人以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子没有统辖权。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检查,并别离作出移交或驳回的裁决。《最高法院解说》第10条规则:“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起统辖权贰言,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便有不同定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统辖权贰言主体;(2)统辖权贰言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3)统辖权贰言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法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子之后,统辖权贰言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贰言的,视为供认和承受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以书面方法以外如口头方法提出无效。
《最高法院解说》第10条第2款对统辖权贰言的处理作了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驳回。假如当事人对裁决驳回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及《最高法院解说》第63条规则处理:当事人对统辖贰言裁决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即发作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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