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3:45
第二十章 实行的请求和移送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作法律效能的民事判决、判决,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也能够由审判员移送实行员实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实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建立的判决组织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实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二)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三)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
(六)判决员在判决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确认实行该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不予实行。
判决书应当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判决组织。
判决判决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两边达到的书面判决协议从头请求判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并将判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则。
前款规则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实行员接到请求实行书或许移送实行书,应当向被实行人宣布实行告诉,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实行,逾期不实行的,强制实行。
被实行人不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并有或许藏匿、搬运产业的,实行员能够当即采纳强制实行办法。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实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建立的判决组织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实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二)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三)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
(六)判决员在判决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确认实行该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不予实行。
判决书应当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判决组织。
判决判决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两边达到的书面判决协议从头请求判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并将判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则。
前款规则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实行员接到请求实行书或许移送实行书,应当向被实行人宣布实行告诉,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实行,逾期不实行的,强制实行。
被实行人不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并有或许藏匿、搬运产业的,实行员能够当即采纳强制实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