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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9:39
法发〔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不得拟定司法解说性
质文件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查看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查看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令体系按期构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路程
碑含义,标志着依法治国根本战略的贯彻施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法令
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令施行作业中更为杰出、愈加急迫。为了保护国家法制统
一,正确施行法令,促进公正司法,依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业陈述和立法工
作方案关于催促和辅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展开司法解说会集整理作业
的整体布置和要求,现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不得拟定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的
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令解说作业的抉择》的有关规则,人民法院
在审判作业中详细使用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说;人民查看院在查看
作业中详细使用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查看院作出解说。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
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一概不得拟定在本辖区遍及适用的、触及详细使用法令
问题的“辅导定见”、“规则”等司法解说性质文件,拟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
在法令文书中征引。二、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关于拟定的带有司法解说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
理。但凡与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的规则相冲突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
法解说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关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求、契合法令精力又无相
应的司法解说规则的,参照本告诉第三条的规则处理。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应当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分别对独自拟定的司法解说
性质文件进行整理;对法、检两家拟定或许与其他部分联合拟定的,由原牵头部分
担任整理并做好交流和谐作业;对不属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牵头拟定的,
要自动会同相关牵头部分研讨处理。整理作业应当于2012年3月底曾经完结,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查看院分别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陈述整理成果。三、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在总结审判作业、查看作业经验过程中,以为需求
拟定司法解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说作业的规则》(法发〔2007〕
12号)和《最高人民查看院司法解说作业规则》(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
求,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查看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提出制
定司法解说的主张或许对法令使用问题进行请示。四、在履行本告诉过程中遇到的详细情况和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查看院
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陈述。特此告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查看院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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