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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一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3:28
进行房子购买的时分,假如是购买期房的话是需求提早签定一个房子预售合同的,期房买卖买卖常见于城市傍边,在房子买卖中签定房子卖合同是买房的先决要件。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相同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相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正式合同,正式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 是房开和你签的一种协议合同,说白了是订金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正式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定留意事项:
(一)留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预售商品房工程建造过程中,假如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没有按约好付出工程价款。这就会发生买受人的权力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抵触问题。因为相关法令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为预售商品房并非不宜折价和拍卖,依据这一规则,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能,优先于发包人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的其他债务人(包含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在内)的因享有担保物权而发生的优先受偿权,居于最为优先的位置。买受人的权力不能对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现已将竣工的建造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则构成承包人对其优先受偿权的抛弃。
(二)留意约束开发商对预售房子土地使用权设定典当
实践中有些开发商预售前或预售中将土地使用权典当给银行获得借款。法令也是答应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为典当物,但这种做法会给预购人带来严峻危险,开发商日后如不能偿还借款,银行行使典当权,则预购人有房无地。关于这种丢失预购人只能去向开发商追索,但债务完成的安全保证已大为下降。
虽依担保法的规则在典当期间所有权人仍有权出卖典当物,但其出卖时实践很少有人乐意购买,便是购买的话,价格也大打折扣。在房子预售中预购人承当的危险本已很重,如房子地基再被履行典当,则境况更为不妙,这会极大危害预购人利益,影响预售融资的安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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