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还能反悔吗99%的朋友回答错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0:56
《劳作合同法》第37条的规则,劳作者能够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有职工提出辞去职务之后企业未做任何表明,这期间职工又不想辞去职务了,可是,企业却又想解雇他了,对,没错,便是这么巧,这么戏曲。那么,作为公司遇到这么狗血的剧情,应该怎么处理呢?今日,小编就和咱们一同聊聊这个问题。
来,先看一个既狗血又销魂事例:
赵女士2012年入职A公司,并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合同中约好发薪日为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整月薪酬。2013年5月13日,赵女士经过电子邮件的方法提出辞去职务,这以后没有得到A公司的及时同意。2013年5月28日,赵女士经过电子邮件撤回辞去职务恳求,A公司没有回绝,也没有招聘新职工或与赵女士进行交代,赵女士持续上班。2013年6月21日,A公司照旧发放薪酬,两边持续实行劳作合同。2013年6月25日,A公司HR找赵女士说话,要求赵女士在辞去职务书上签字,赵女士不同意。赵女士劳作合同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赵女士以为两边的劳作合同仍存在。
A公司HR与赵女士说话后,赵女士以为:辞去职务信归于提早提出,在这提出辞去职务信之后的30日内两边现实上仍然存在用工联系,其有权吊销自己的辞去职务恳求。
关于劳作者辞去职务信的性质,现在,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一是以为是一种特别的恳求权,是职工单独面向单位恳求作出同意行为;二是以为是构成权,单位收到辞去职务信即发作法令效力,劳作联系于此刻免除;三是折中派,以为应当根据详细案子中当事人两边的利益衡量来决议,研讨调查单位收到该辞去职务信后在合理时间内的体现归纳确定。
详细到本案中,笔者以为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职责供给依据。A公司在赵女士2013年5月13日提出辞去职务恳求及2013年5月28日回收辞去职务恳求之间,并未组织其处理作业交代手续;A公司在收到赵女士回收辞去职务恳求的电子邮件后并未提出不同定见;A公司在赵女士回收辞去职务恳求后的2013年6月21日正常发放薪酬,据此,赵女士的辞去职务行为未发生相应的法令结果,赵女士撤回辞去职务恳求有用。
实践中,通常会呈现劳作者在递送辞去职务信后恳求吊销或回收其辞去职务信等一些景象,给用人单位人事处理带来了一些判别上的困难。劳作者递送辞去职务信后,有可能发作以下两种景象:
榜首,因为状况改变或公司劝说而回收辞去职务恳求
第二,自己因各种原因懊悔而提出辞去职务30天后仍然作业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上述事例归于榜首种景象,即自己撤回辞去职务恳求。
鉴于上述事例中的状况,咱们主张公司人力部分做好以下两方面的作业:
榜首,细化离任处理流程。
关于自动提出辞去职务的职工特别要注意书面依据的承认和保存。职工向直接主管提出辞去职务恳求后,不论其自己是否款留职工,该主管应及时奉告人事部分,做好离任存案和交代手续组织,并宣布职工辞去职务相关事项奉告书,清晰奉告其行为之相关后续处理,清晰其权力与责任。
第二,及时处理劳作联系。
关于提交辞去职务恳求的职工,在做好存案存档处理后,应对职工进行分状况处理。假若公司有意款留该职工,职工自己也乐意留下来,应及时订立新的劳作合同或作出吊销辞去职务行为的相关手续,以防止后续确定为现实用工的法令危险。假若公司无意款留该职工,则应及时告诉其处理交代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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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先看一个既狗血又销魂事例:
赵女士2012年入职A公司,并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合同中约好发薪日为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整月薪酬。2013年5月13日,赵女士经过电子邮件的方法提出辞去职务,这以后没有得到A公司的及时同意。2013年5月28日,赵女士经过电子邮件撤回辞去职务恳求,A公司没有回绝,也没有招聘新职工或与赵女士进行交代,赵女士持续上班。2013年6月21日,A公司照旧发放薪酬,两边持续实行劳作合同。2013年6月25日,A公司HR找赵女士说话,要求赵女士在辞去职务书上签字,赵女士不同意。赵女士劳作合同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赵女士以为两边的劳作合同仍存在。
A公司HR与赵女士说话后,赵女士以为:辞去职务信归于提早提出,在这提出辞去职务信之后的30日内两边现实上仍然存在用工联系,其有权吊销自己的辞去职务恳求。
关于劳作者辞去职务信的性质,现在,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一是以为是一种特别的恳求权,是职工单独面向单位恳求作出同意行为;二是以为是构成权,单位收到辞去职务信即发作法令效力,劳作联系于此刻免除;三是折中派,以为应当根据详细案子中当事人两边的利益衡量来决议,研讨调查单位收到该辞去职务信后在合理时间内的体现归纳确定。
详细到本案中,笔者以为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职责供给依据。A公司在赵女士2013年5月13日提出辞去职务恳求及2013年5月28日回收辞去职务恳求之间,并未组织其处理作业交代手续;A公司在收到赵女士回收辞去职务恳求的电子邮件后并未提出不同定见;A公司在赵女士回收辞去职务恳求后的2013年6月21日正常发放薪酬,据此,赵女士的辞去职务行为未发生相应的法令结果,赵女士撤回辞去职务恳求有用。
实践中,通常会呈现劳作者在递送辞去职务信后恳求吊销或回收其辞去职务信等一些景象,给用人单位人事处理带来了一些判别上的困难。劳作者递送辞去职务信后,有可能发作以下两种景象:
榜首,因为状况改变或公司劝说而回收辞去职务恳求
第二,自己因各种原因懊悔而提出辞去职务30天后仍然作业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上述事例归于榜首种景象,即自己撤回辞去职务恳求。
鉴于上述事例中的状况,咱们主张公司人力部分做好以下两方面的作业:
榜首,细化离任处理流程。
关于自动提出辞去职务的职工特别要注意书面依据的承认和保存。职工向直接主管提出辞去职务恳求后,不论其自己是否款留职工,该主管应及时奉告人事部分,做好离任存案和交代手续组织,并宣布职工辞去职务相关事项奉告书,清晰奉告其行为之相关后续处理,清晰其权力与责任。
第二,及时处理劳作联系。
关于提交辞去职务恳求的职工,在做好存案存档处理后,应对职工进行分状况处理。假若公司有意款留该职工,职工自己也乐意留下来,应及时订立新的劳作合同或作出吊销辞去职务行为的相关手续,以防止后续确定为现实用工的法令危险。假若公司无意款留该职工,则应及时告诉其处理交代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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