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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残保金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6:10

依据《辽宁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方法》,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工作的份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1.7%。未到达规则份额的,应当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按上年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工作未到达规则份额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薪酬之积核算交纳。核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年交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x1.7%一上年用人单位实践组织的残疾人工作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薪酬。
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差遣用工的,计入差遣单位在职员工人数。
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工作未到达规则份额的差额人数,以公式核算结果为准,能够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薪酬,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员工薪酬总额(以《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国家统计局令笫1号]和后续有关薪酬总额的规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相关规则、解说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核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核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践月份在职员工人数总和除以实践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践组织残疾人工作人数核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实践组织残疾人工作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工作月份总和除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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