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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9:01
路途交通事端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获得精力
危害补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有了清晰的解说。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中规则,受害人对路途交通事端负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或无职责的,可向机动车方要求精力危害补偿,最高可获10万元精力危害补偿金。
定见对精力危害补偿进行了细化:受害人对交通事端负悉数职责,法院不予支撑其精力危害补偿恳求;受害人对交通事端负首要职责,法院一般不予支撑其精力危害补偿恳求;受害人对路途交通事端负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或无职责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介绍,根据重庆高法关于精力危害补偿相关规则,精力危害补偿一般低于侵权补偿,因而现在交通事端受害人可获精力危害补偿最高额度为10万元。但详细补偿金额要由法官在详细案子中针对详细情况予以裁量。
定见还对路途交通事端的补偿主体作了清晰的规则:发作事端今后,由对机动车具有运转支配力的人或许获得运转利益的人作为补偿主体。如:借用别人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致人危害的,由借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挂靠运营、承包运营、租借的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致人危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包人与发包人、承租人与出租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别的,定见规则,户籍挂号地在乡村的受害人,在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时已经在乡镇接连寓居一年以上,且有合理生活来源的,能够按照乡镇居民规范核算补偿数额。
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后,当事人自行洽谈达到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又以原路途交通事端胶葛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告的诉讼恳求和有关法律规则进行检查,并确认相应补偿职责。当事人自行洽谈达到的补偿协议不能作为确认补偿职责的直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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