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算是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3:12
醉酒驾驭电动自行车算是违法吗? 
醉酒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构成违法吗?醉酒后在非机动车道骑“超支”电动自行车由于其不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可不以为是违法行为,对之科罪判刑也就不能被社会大众所承受。下面找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违法是严峻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惩罚性的结合体,短缺其间任何一个要件就不建立违法。在实践日子中,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大众常用交通工具,数量大,且绝大多数都是“超支”电动自行车,假如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入罪呈常态化,则构成风险驾驭罪的案子将有大幅度上升。
由于只要在路途上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被查办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到达醉酒规范,且所骑电动自行车属“超支”,就会构成违法,法院不会由于被告人辩解其对规矩确不知情而网开一面,所以极易形成公民在无意识的景象下触犯刑律,而构成违法关于公民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本文以为合理的处理方法为:按照《刑法》第13条中“但书”的规矩,以为醉酒后驾驭速度相对较低、行进在非机动车道的一般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情节显着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将其扫除在构成违法之外。理由如下:
1、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笼统风险性不高,不入刑并不会让社会大众承当较高的“人为风险”。
削减社会大众需求承当的“人为风险”是刑事立法的重要方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人为行为作出约束,表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精力。“超支”电动自行车尽管根据国家规范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可是其速度相对较低,行进的路途也是城市的非机动车道,车体分量也较轻,即使发作交通事端所形成的结果较之行进在机动车道的高速车辆也细微得多,对社会大众或许形成的实践风险性相对较小。
公安机关在有限警力的状况下再去查办酒驾电动自行车并不实践,一起必然会影响对醉驾传统机动车的查办,如对醉驾传统机动车的现象不能进行有用的查办和扼制,反而会将社会大众置于较高的人为风险中,因小失大。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是否醉酒基本上不予查办,而将首要精力用于查办传统机动车驾驭员的醉驾上,更有用地保证了风险驾驭罪立法方针的完成,降低了社会大众的“人为风险”。
2、醉驾应当“一概入刑”短少根据。
2011年4月28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批改案(八)》和《关于批改〈路途交通安全法〉的决议》的告诉”中表明要对增设的风险驾驭罪中的“醉酒驾驭”和“追逐竞驶”的行为高度注重并仔细查办。随后,公安部透露在《刑法批改案(八)》和批改后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关于经核实的归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一概刑事立案,接着检察机关也表明态度对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一概申述,学者将其概括为“一概入刑”。
固然,刑法条文中关于“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是附加了“情节恶劣”这一条件才构成违法,而关于“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构成违法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辅导分则的法令使用规矩,总则第13条中的“但书”仍可对“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进行批改,而以为在罪行描绘中没有附加条件总则就不能对其进行批改的观念则经不起琢磨。
如刑法条文中将偷盗罪表述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关于一般偷盗行为构成违法附加了“数额较大”这一要件,而关于“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则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但如将到街坊地里偷摘几回菜或到非同住的近亲属家中偷拿几十元钱等景象都拿来科罪判刑肯定是荒唐的。
可以将该行为扫除在偷盗罪之外,便是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在进行批改,才使刑法在实践履行中不会呈现与实践显着脱节,故以为与刑法条文中没有附加条件的罪行相符的行为一概建立违法的观念显然是过错的。
3、仅使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在一般状况下不会被查办或被免于刑事处分不能处理问题之底子。
首要,由于公安机关在一般状况下不对此行为作醉酒状况查看,使绝大多数人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有遭到刑法追查。可是这仅仅一种一般状况,一旦呈现了一些偶尔的要素,如:正好与查看酒驾的差人迎面相遇、与别人细微碰擦被差人处理事端时发现等等,行为人是否会构成违法被判处惩罚受偶尔性要素的左右会让其对本身行为短少可猜测性,有悖法治精力。
其次,根据刑法第37条以为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可免于刑事处分”也不能处理问题。由于刑法第37条是以构成违法为条件的,已然现已构成违法,那么判处惩罚是常态,免于刑事处分是特例。在审判案子的过程中,由于法官阅历、性情等方面存在差异,关于问题的观点和知道也各不相同,要求一切法官对这一行为有一致的知道并不实践,这就会使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人终究是否会被判刑依旧短少可预见性,依旧没有处理底子问题。
实践上用刑法第37条处理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问题也不经济,由于该条款是以构成违法为条件的,故需求先由侦办机关投入人力物力来侦办,再由检察机关投入力气来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定,以为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分。整个过程中占用很多的司法资源,终究却没有完成刑事诉讼方针,因而是没有必要的。
4、对风险驾驭罪中的机动车作约束解说使之不包括电动车亦不当。
按照国家规范办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超支”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的一种,醉酒后驾驭该种车辆构成风险驾驭罪契合刑法条文的规矩。可是已然存在本文剖析的问题,有人就会提出可采用对刑法条款作约束解说,以为电动车的字面意思与机动车不尽相符,将之扫除出机动车领域,然后使该问题得到处理。
需求引起注重的是,跟着社会的开展,国家愈加注重节能减排以及新式动力的归纳开发使用,电动轿车等新式交通工具现已投放市场,逐步进入社会大众的日子,且在将来电动轿车必将继续开展,甚至于替代传统轿车也未可知。
在风险驾驭罪的立法时很或许就现已考虑了新式电动交通工具跟着社会开展会广泛应用于大众日子,即使没有虑及,现在对其作约束解说导致将来刑法条款的重复,然后影响刑事立法的安稳,也是因小失大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