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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有无时间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9:33
    中心民族大学法学院 尹 明    案情简介?    王某系乡村团体安排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定协议,约好将其一切乡村住所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因为该住所运用的是乡村宅基地,法令制止此类转让,因而两边未进行产权过户挂号。协议签定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所寓居。2002年9月,该住所因为征地拆迁,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子拆迁款18万元,并享用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承认房子生意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争议焦点?    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恳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承认合同无效的恳求。关于李某的这一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有以下两种相反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提出承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被告的建议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方面,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合同无效,既然如此,建议合同无效就不应当遭到时刻约束。另一方面,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看,只要债务及债务以外的恳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而原告向法院恳求承认原、被告间的生意协议无效,是承认之诉,不是恳求法院强制被告实行某种责任,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合同现已实行了10年,依据该合同所建立的现实情况相对安稳。假如认可原告建议合同无效不受时刻约束,将会损坏现已建立的现实情况,会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不公正联系,也不利于维护与被告有利害联系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诉讼时效的立法意图在于消除因权力人不行使权力而导致的法令联系的不安稳情况,因而诉讼时效能够适用于本案。    本案解析?    笔者以为,建议合同无效或许承认合同无效应当是有时刻约束的。从思维联系和价值评判的视点,尽管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导致合同无效,但在现实日子中,合同未被法院等组织依法承以为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实行合同,然后发作物的交给、劳务的施行以及权力的移转,从而导致当事人及其联系人的权力情况与现实情况发作不以人的毅力为搬运的改变。这种改变,跟着权力的流通和时刻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假如答应相关主体无限期地随时不坚定既存的法令联系,就等所以给了其一个极端广泛的权力空间,这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何况在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两边的确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如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等景象。因而,在当事人不存在歹意或许得到被侵害人原宥的景象下,在合同实行多年之后,仍坚持将合同承以为无效,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准则的初衷,也与安稳次序的法令主旨不相符。    别的,即便合同存在违背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景象,也不能因为当事人一事一时违法或许歹意而使其毕生受影响,不然不利于当事人的日子安宁和社会次序的安稳。不难想像,假如每个人都要因为自己一事一时的违法行为而一辈子胆战心惊,若干年后还要为此而付出代价,不只其社会本钱太大而收益甚微,并且因为时刻的推移在现实上也多半是不可能的。再退一步,即便这种违法行为已构成了行政违法乃至是刑事犯罪,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追查也是有时刻约束的。因而,无论是从法的价值仍是法技能层面考虑,都应当对无效合同的承认加以时刻约束。但笔者以为,这种时刻约束不属于诉讼时效,将这种时刻约束归属于除斥期间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要,诉讼时效准则不能适用于承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继续不行使权力而于时效届满时消除其恳求权的时效。一般以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务等恳求权,构成权、抗辩权以及人身权等权力自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而承认合同无效的权力与恳求权不同,无需别的一方当事人的赞同或给付,经过当事人单独建议或法院与裁定组织自动承认即可完成,其是一种构成权或准构成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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